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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净化环境,开辟新能源利用途径,支持秸秆电厂建设,扎实做好秸秆收购用于电厂发电工作,现对全区秸秆收购工作制定以下考核奖惩办法:
一、考核奖惩范围:
全区有秸秆收购任务的乡镇。
二、考核奖惩对象:
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三、考核奖惩内容:
1、在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名秸秆收购经纪人,由该经纪人成立秸秆收购合作经济组织,吸纳5名以上秸秆收购二级经纪人加入该组织。
2、在5月15日前,将秸秆收购站建设打包机、切碎机和专用变压器安装到位。
3、秸秆在田间无焚烧现象。
4、乡镇自建秸秆收购站每年收购秸秆目标任务为3000吨,中心秸秆收购站每年收购秸秆目标任务为5000吨。
5、无安全事故发生。
四、考核奖惩办法:
1、各乡镇在4月15日前向区政府上交秸秆收购保证金5000元,由区财政局从乡镇经费中划拨。全部完成秸秆收购任务的乡镇,除退还5000元保证金外,另奖励5000元给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收购任务完成80%以上的乡镇退还保证金;收购任务完成50—80%的乡镇退还保证金的一半,收购任务完成在50%以下的乡镇保证金不予退还。
2、秸秆收购工作列入年底农业农村经济目标考核内容,目标任务完成的乡镇加10分,每多完成10个百分点加一分;完成80%以上的乡镇加8分;完成50%以上的乡镇加5分;完成50%以下的乡镇不加分。
3、奖惩资金由区秸秆收购服务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