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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矛盾纠纷的调处成功率,有效推进全镇“大调解”工作,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县镇村三级“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主体和对象
考核主体为镇机关干部(社会综合管理办公室成员除外),考核对象为镇机关干部(社会综合管理办公室成员除外)调处成功的矛盾纠纷。
第三条奖励标准
调解工作办案奖励是指对机关干部成功调解纠纷案件的一种奖励。根据“谁调解、奖励谁”的原则,按照“调解成功一件,奖励一件”的方法,给予每件100元的奖励。
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奖励:
(1)矛盾纠纷调解结束后有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调解协议内容的;
(2)矛盾纠纷调解结束后有一方当事人因同一事上访、反悔或提出诉讼的。
第四条案卷制作要求
案卷卷宗必须具备纠纷登记表、调解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经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字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空白案卷向司法所领取。
第五条考核方法
镇机关干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成功调处的案件,制作规范化调解卷宗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镇司法所登记、审查。经镇司法所审查后,于次年年初汇总上一年度所有案件,报镇长审批后进行发放。
第六条其他要求
机关干部在申报领取办案奖励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在调处相关纠纷时,必要情况下社会综合管理办公室派员共同参与,并指导调解案例的制作。
司法所在审查、审核时,要秉公办事、认真细致、严格把关。
第七条经费保障
奖励经费从县“大调解”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司法局稽东司法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