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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加强我镇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我镇社会稳定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人民调解工作要在各村(居)两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依托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目标责任,规范受办程序,注重调处质量,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齐抓共管。
二、考核主体和对象
实施人民调解员岗位津贴的对象,指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全体成员及参与调解工作的其他人员。
实施人民调解员办案奖励的对象,根据“谁调解,奖励谁”的原则确定。
三、考核要求
要将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各村(居)主职干部社会稳定工作考核奖中;不断健全和完善陶堰镇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大考核奖励力度,积极推进实施人民调解员岗位津贴和办案奖励制度。
(一)人民调解员岗位津贴制度
基层人民调解员岗位考核采用倒扣分办法,每月由镇司法所根据实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调解工作情况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考核,以每年5000元为基数,按照考核得分,年终由镇财政对基层调解委员会相关人员给予一次性调解补助。
1、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做到有矛盾纠纷必受理,有受理必调处,有调处必登记。调委会每成功调处一起矛盾纠纷,调解员都要做好案卷登记、整理工作,并于每月20日前上报镇司法所。各行政村(居)调委会每月上报卷宗数不得少于3件。
2、调委会调处的一般民间纠纷,自受理之日起20天内调结,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不得出现零调处即上交的现象。
3、案件卷宗必须要有纠纷受理登记表、调解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经双方当事人、调解员签字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等材料;委托他人调解的必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对复杂疑难纠纷,必要时还应制作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和回访记录。
4、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坚持矛盾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重要节假日和敏感时期集中排查调处、每月社会不稳定因素情况分析等制度。
(二)人民调解员办案奖励制度
人民调解员办案奖励是指对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纠纷案件的一种补贴。根据“谁调解,奖励谁”的原则,按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件数及矛盾纠纷难易程度给予不同的奖励。
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确定以下奖励标准:
1、涉及赡养、扶养、抚养和劳动用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等一般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且纠纷登记规范、制作书面协议、实行一案一卷归档的,每件奖励100元;
2、标的在10万元以上或涉及5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以及重大人身伤亡等比较复杂疑难的纠纷,调解成功且纠纷登记规范、制作书面协议、实行一案一卷归档的,每件奖励300元。
四、奖励程序
基层人民调解员岗位津贴和办案奖励,经申报、审查、审核和审批后发放。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申报领取人民调解岗位津贴和办案奖励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司法所将对办案情况进行督察。
1、人民调解员岗位津贴由镇司法所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实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调解工作情况确定三个档次,每月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基层调委会,得全奖;90-70分的,减半奖;70分(不含)以下的,不得奖。岗位津贴实行集体报批、年终统一兑现的办法,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2、人民调解员办案奖励由基层调委会申报、司法所审查、县司法局考核审批后每季度发放。
本办法由镇司法所负责解释,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