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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主要干部考核奖励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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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主要干部考核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村居干部队伍建设,根据《省村级组织工作规程(试行)》、《区村干部“五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螺洋街道村居主要干部考核奖励办法》。本办法所指的村主要干部是指行政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包括主持村“两委”工作的负责人)。

一、考核体系

1、考核内容

《螺洋街道村居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采取量化积分方式,总分100分,考核体系由实绩考核、民主测评和重点工程(附加形式)三部分组成。其中,实绩考核70分,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和村主要干部的承诺事项为主要内容,由综治维稳、土地管理、计划生育、清洁家园、环境整治、安全生产等六部分组成,共计70分;民主测评30分,主要侧重对村居干部在自身组织建设(村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和总体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重点工程工作采用附加分形式,考察各村重点工程数量及推进力度,限加50分。

2、考核办法

实绩考核部分由各责任办公室进行打分,各线需根据工作制定考核细则,并以此为依据进行量化评价;民主测评由街道班子、机关干部、村居两班子和党员村民代表测评分数综合而成,上述评分主体所占权重分别为60%、20%和20%;重点工程由城建办进行初步评分,街道班子商议决定最终得分;三大部分分数经权重调整、加总即为综合考评得分,最终由街道班子会议审议并通过。

3、考核等次

按照综合考评得分次序,村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村主要干部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街道行政村主要干部总数的10%。

村主要干部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当年综合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1)当年被确定为计划生育整治村未转化的;(2)因本人原因导致村班子不团结、群众反响差的;(3)直系亲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4)群众评议“不满意”、“基本满意”两项合计票数达到70%以上的;(5)违法违纪情况属实,但因情节轻微被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免予处理的;(6)村级财务报结账不及时,财务未按规定公开,或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力,造成财务管理比较混乱的;(7)重大经济事项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

村主要干部有下列十一种情形之一的,当年综合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1)因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组织分配工作或承诺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2)长期外出(一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3)村党组织书记或主持村党组织工作的同志任职以来连续3年未发展党员,或解决长期未发展党员问题不力的;(4)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5)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6)本人或直系亲属存在违法用地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7)因抓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导致本村发生火灾或安全生产事故且损失较大的;(8)阻碍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造成严重损失的;(9)年度民主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10)违法违纪受到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处理的(以发文处理时间为准);(11)其他方面存在突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奖励办法

村主要干部的基本报酬由基础报酬和绩效报酬两部分组成。

基础报酬主要根据各村户籍人口规模(以年度公安户籍人口数据为准)确定,发放标准为:人口规模在1000人及以下的,每年7500元/人,1001—2000人的每年8000元/人,2001人以上的每年8500元/人。

绩效报酬根据村主要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确定,发放标准为:“称职”等次每年8000元/人,以此为基准,“优秀”和“基本称职”等次分别上浮、下浮10%。“不称职”等次的绩效报酬不予发放,基础报酬发放额度由镇(街道)班子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当年被列为计生工作整治村的,只发放村主要干部的基础报酬,绩效报酬暂缓发放,待转化后,根据考核等次予以补发;两年内达不到转化要求的,取消绩效报酬发放资格,直至转化为止。

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的,基础报酬和绩效报酬分别按照相应等次的120%发放。村党组织副书记或委员主持村党组织工作、村委会副主任或村委会委员主持村委会工作的,基础报酬和绩效报酬分别按照相应等次的90%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