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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流动账款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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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流动账款管理办法

1.酒店的应收账款的结算必须严格执行结算原则和结算纪律。

2.酒店应收账户的签订必须由销售人员提出申请,经由销售总监批准后报批财务部;由财务部应收考察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信用情况无误后方可签订应收合同。

3.应收账款的付款周期按照合同的签订条款执行,原则以月为单位,凡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付款周期须上报店总批准后方可执行。

4.应收部于次月出据前月的应收账款积压情况,对于超过付款周期的应收账款由应收出据账款报告说明原因,抄送销售部门总监商议追账事宜并上报店总。

5.为保证酒店应收账目的真实及准确性,凡未签订应收合同而挂账的账目未经店总批准不得挂入应收账款,此类账款积压超过一个月的情况在应收部的监督下由前台出据欠款说明记入当事人员工欠款,每月上报店总。

6.应收部在前台主管的监督下每月编制应收账款结算表。按照应收账款的结算单位名称、结算客户姓名,列出应收账款的发生额、时间。报表要与应收明细账及应收账余额相符。日审应收领班定期与客户核对账目,定期发送结算单。

7.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由应收部出示原因,上报店总追究责任。

8.发生的坏账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报批店总后办理账务处理手续。

9.外包单位在酒店进行营业活动前须出示相关营业许可,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告知酒店其银行账号。

10.酒店外包单位账务原则上与酒店账务分开核算,酒店可以与外包单位签订合同帮助外包单位代收住客账。在收取部分佣金的情况下可以帮助外包单位代收信用卡及支票。(具体金额由合同具体说明。)在每月结算时一并返还。

11.酒店收取外包单位的租金,租金可以以代收金额对冲形式付款。

12.酒店为外包单位代收金额原则上须在其交纳当月租金后方可返还,如有特殊情况须报请店总批示。

13.外包单位的保证金在合同到期,一切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由销售部出据退款说明由应收部核实无误后,填写“支出凭单”报请店总批准后方可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