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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快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文件及《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县公路沿线及副县级镇、工业园区、乡镇和村(居)。
二、考核标准与评分细则
考核标准与评分细则详见附表。
三、考核组织与方法
(一)考核组织
集中整治期间,考核工作由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牵头组织,指挥部办公室参加,组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检查组进行考核;转入长效管理后,由县城管局负责组织考核。
(二)考核方法
1、检查频次:集中整治期间,每周组织暗访一次、通报一次,限时整改存在的问题。长效管理阶段,每月检查两次、讲评一次。
2、检查项目:检查项目分为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
(1)查阅资料主要内容包括管理机构、保洁队伍、经费投入、制度建设等情况。
(2)现场检查。检查副县级镇(工业园区)、公路沿线、乡镇集镇、村及自然村四个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每次检查或全面检查,或抽取其中的1~2项目检查。
3、检查方法:每次检查为同一考评小组检查,统一检查标准。
4、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抽签确定检查项目,现场打分,去掉若干最高分和最低分,平均得分为该项目的最后得分。
5、检查排名:每月检查所有项目的总得分为该乡镇当月检查成绩,在全县排名。
四、奖惩办法
(一)检查结果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统一奖惩。
(二)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档案。
(二)每次检查对乡镇得分情况进行排名,在新闻媒体公布。
(三)每次检查排名在全市排名垫底的乡镇,其乡镇主要负责人在电视台作整改表态,列入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督查室重点督办事项;在全县检查排名垫底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在县电视台作整改表态,列入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督查室重点督办事项。
(四)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适时命名、表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达标村、示范村和“环境优美乡村”,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附则
各乡镇、开发区要建立对本辖区、村居的督查考评体系,纳入政府目标管理。每月考评情况及时上报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转入长效管理阶段,上报县城管局。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