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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我镇建设市场秩序,严肃纪律,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招投标范围
1、镇政府:工业区开发建设、新村建设开发、宅基地分配、镇林杨林木转让、基础设施建设等。
2、村级:新村开发建设、村集体林木转让、集体资产处置、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造价人民币2000元以上工程)
二、镇、村集体招投标项目,必须经镇(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通过,(村级项目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和村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投标无效,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当年年终奖金。
三、投标者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其标书作废,违规投标者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本镇任何投标项目;因违规行为造成本次投标失败的,没收违规投标者投标保证金。
四、招标者(项目业主)和投标者相互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开竞争的,对招标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招标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记大过处分,涉及党员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五、招标机构(司法所)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记大过处分,涉及党员违纪的,从严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