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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土地交易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交易行为的,适用本制度。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土地交易管理中心是土地交易和管理的具体承办机构,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以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为平台,负责建立土地有形市场,管理土地交易行为,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规划、建设、房产、综合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物价、工商、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土地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土地交易管理中心应当将土地交易规则、运作程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守则和工作人员监督制度等事项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由市土地交易管理中心通过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潜江综合招标采购网,向社会进行公布,也可以同时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
第六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有形市场进行: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
(二)收购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
(四)法律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市土地交易管理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转让申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进行分类处理:
(一)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报有权机关批准后收回;
(二)应当收购储备的,交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储备;
(三)符合公开交易条件的,由市土地交易管理中心按程序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第八条收购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委托市土地交易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出让,市土地交易管理中心接受委托后,应拟定出让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公开出让。
第九条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交易管理中心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组织公开出让。
第十条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出让规定与申请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意向书,由市土地交易管理中心在土地有形市场出让、租赁信息。公示期届满,只有一个意向竞买人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竞买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并由市土地交易管理中心将出让或租赁结果在市土地有形市场予以公布。
有两个以上申请用地者的,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由市土地交易管理中心组织公开出让。
第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交易。
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交易:
(一)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未解除抵押关系的;
(三)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四)土地违法违规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出让、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从事土地交易、土地拍卖、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应资质,并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依法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箱和投拆电话,及时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投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实施土地交易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交易和管理过程中接受贿赂、循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