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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等级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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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等级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运动员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二条市体育局审批本市(指有市户籍、学籍并代表参加省级以上比赛)二级运动员,并负责本市一级运动员的审核申报工作。

第三条市体育局授予各区文体局对本辖区内运动员技术等级三级称号的审批权。

第四条运动员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该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五条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六条申请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所属单位、学校应当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在同一次比赛中达到标准的运动员不得分批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包括《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两张一寸红底彩色照片、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和成绩证明。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秩序册、获奖证书原件。

等级运动员申报程序

(一)申请一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市体育局竞体处审核盖章,经省体育局相关项目中心审核后,报省体育局审批。

(二)申请二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区文体局加盖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统一报市体育局审批。

(三)申请三级运动员,由申请人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区文体局审批。

第九条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负责办理二级运动员审批工作,各区文体局体育科负责办理三级运动员审批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单位应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运动员所属单位。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市体育局对审核通过拟授予二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单位、等级称号等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授予二级称号。

已授予的二级运动员名单,将在国家体育总局和市体育局官方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被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获得相应等级称号证书。等级称号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二级运动员证书由市体育局发放。三级运动员证书由各区文体局发放。

第十四条等级称号证书须清楚写明被授予等级运动员称号的运动员各项相关信息,盖审批单位印章后生效。办理完毕后,须在1个月内将已生效的等级运动员证书向运动员发放。

第十五条申请补办等级称号证书的,由运动员原申请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补办。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向审批单位举报,审批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运动员等级称号相关事宜办理过程中,如有违规操作行为,将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监督检查及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况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