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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信息管理考评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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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信息管理考评制度

第一条为了在全市水利系统营造上下沟通、和谐推动的创优争先良好氛围,进一步提升水利信息工作整体水平,实现水利信息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为各级领导提供快速、准确、科学的决策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县(区)水利(水保)局、市水利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第三条市水利局办公室负责全市水利系统信息管理考评工作,对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查、编辑、、考评,并建立信息工作考评档案。

第四条各县(区)水利(水保)局分管信息工作的局领导、市水利局各科室、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工作的责任人,要重视和支持信息工作,切实抓好本单位部门水利信息的指导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水利(水保)局办公室主任和市水利局各科室单位的信息联络员对信息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采编、整理、报送本单位的信息,接受市水利局办公室交办的相关信息工作安排。

第六条信息采编要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和领导决策需要,抓住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坚持喜忧同报原则,力求快、准、全,力求对路、有用、有特色,为领导决策提供高层次信息。在报送文字信息的同时应附带电子文本或发送电子邮件至,并尽可能地提供水利信息网所需的文字、图片等资料。

第七条上报的各类信息均要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市局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对外。重要信息需将领导指示原件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市局办公室。

第八条市局各科室、单位编制或印发的各类非涉密规划、统计资料、年鉴、工作简报、普发性文件及行政公告等,应发市局办公室一份,以便通过水利信息网对外。

第九条涉及本局的各类重要会议或凡有市局领导参加的各类公务活动,主办科室、单位要及时通知局办公室派人参加,以便加强宣传报道力度。

第十条水利信息网的网站管理员负责对网站的所有言论进行审核,并时刻监控网站运行情况,遇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言论要及时删除,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信息报送及采用考核计分制度

各县(区)水利(水保)局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6期;市局主要职能科室(建设科、管理科、防办、水资办、水保站)年报送信息不少于20篇,且每月不少于1篇;其它科室、单位年报送信息不少于12篇。每报送一篇计1分;被水利信息网采用的每条计3分;被《水利信息》采用的每条计5分;经刊发后又被省水利厅、市委、市政府信息或新闻媒体采用转发的,每条计10分。

市水利局办公室按季度通报信息积分情况,年终进行考核总结。对成绩优秀的集体和个人由市水利局发文通报表彰,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内容。对于信息工作不达标的单位和部门将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月日起实行,由市水利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