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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协调制度,确保本机关政务信息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内建立健全信息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
第二条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政务信息。
第三条拟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政务信息。
(三)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
第五条本制度由市文化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制度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