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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市区“退二进三”工作,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城市形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退二进三”,是指将位于规划实施范围内的作为第二产业的工业企业,通过采取货币补偿、异地置换建设用地、租赁标准厂房、改变或不改变用地性质等方式退出,腾出空间用于发展第三产业或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活动。
第三条市区“退二进三”的实施范围为东至世纪大道、西至文华路、北至环城北路、南至中华路及崇福大道,以及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进行改造的其他区域。实施重点为区域内环境影响较大、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市区“退二进三”工作由梧桐街道、经济开发区、公投集团等单位根据各自的管辖区域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章退出方式
第五条列入“退二进三”企业,可选择下列方式退出:
(一)货币补偿安置;
(二)异地置换建设用地或租赁标准厂房安置;
(三)不改变用地性质,利用存量土地和厂房发展服务业;
(四)改变用地性质,利用存量土地和厂房发展服务业。
第六条选择异地置换建设用地安置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市“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搬迁到指定的开发区或工业区:
(一)搬迁后实施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及产业布局规划;
(二)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注册资金等相关指标和要求达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工业园区集聚集约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三)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现状不存在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空闲建设土地。
第七条鼓励符合异地置换建设用地安置条件的企业在本市以租赁标准厂房等方式发展生产。
第八条企业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厂房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服务业,但应按《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9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不影响周边地块开发的前提下,企业也可以改变用地性质,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厂房兴办服务业,但改变用地性质后其房地产仅限于企业自用或出租,不得分割转让和分割办理房地产权证。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处置,但应按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款。
第十条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方式实施“退二进三”的,应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并制定“退二进三”实施方案,报市“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项目审定组审定。
第十一条对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或实施新的城市规划后用地性质调整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部分调整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第三章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对实施“退二进三”企业的补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评估机构由企业从本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名单中选定,评估所需费用由实施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其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机器设备的价值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项目。
对选择异地置换建设用地或租赁标准厂房方式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其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补偿,以及机器设备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项目。
对选择改变或不改变用地性质、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厂房发展服务业方式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不作任何补偿。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报市“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项目审定组审定,实施单位应依据审定后的补偿金额与企业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五条选择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项方式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以国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在市政府公布的同期工业用地出让基准价的基础上,经评估后确定;以国有划拨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市政府公布的同期工业用地划拨基准价的基础上,经评估后确定;以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拨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参照国有划拨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补偿。
(二)房屋及附属物价值补偿:按照重置成本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机器设备价值补偿:按照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后的残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机器设备搬迁补偿:按照机器设备拆除、运输、安装等所需支出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企业前3年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排污权和节约用能补偿:排污权的处置和补偿根据《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企业,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为12个月;选择异地置换建设用地安置或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为6个月;重大项目经市“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对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企业,对其退出的土地给予每亩5万元的节约用地奖励,对其被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在价值补偿的基础上,给予10%的奖励,在签订补偿协议后6个月内实施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并办妥移交手续,按企业全部资产评估总价值的10%给予按期搬迁奖励;
(二)选择异地置换建设用地和租赁标准厂房安置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1年内或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协议后3个月内实施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并办妥移交手续的,按企业全部资产评估总价值的5%给予按期搬迁奖励;
(三)选择租赁标准厂房安置的企业,厂房租金3年内按市场价的20%给予补助,期满后按市场同期价格执行。同时,按照搬迁前一年缴纳的税收(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为基准,3年内其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四)对企业因关停腾退出的用能空间,按上年度用能量折合标煤量给予每吨2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对异地置换建设用地进入指定开发区或工业区自行建设的企业,在市政府公布的同期工业用地出让基准价的基础上,经评估后实行协议出让,用地规模不超过原企业用地面积,对节约的建设用地给予每亩5万元的奖励。
企业项目建设期限、规费缴纳、新增地方财政奖励等按照市政府推进工业园区集聚集约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对符合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他先进制造业,其新投入的设备按市政府实施“退低进高”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对实施“退二进三”后企业腾出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实施单位在“退二进三”过程中有资金困难的,可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储成本款,但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二十条企业实施“退二进三”后,房屋及附属物、机器设备等经过补偿的,其财产权归实施单位;未经补偿的,由企业自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实施“退二进三”区域采取下列管控措施:
(一)不再新增工业用地、不再新注册成立有环境影响、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业企业;
(二)列入“退二进三”的企业,其工业用地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建、扩建厂房,不得实施项目技改,已批未建项目一律停止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实施“退二进三”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有关镇、街道应明确实施“退二进三”的区域,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实施“退低进高”的企业和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涉及旧城区改建需要拆迁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退二进三”工作中的重大、特殊情况处理,可由市“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列入“退二进三”的企业应切实做好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置和债权债务处理,保障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对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