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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目标考核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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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目标考核细则

为推动全县科技进步工作,圆满完成省市综合考核中科技进步方面相关指标,按照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县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特制定2014年县科技进步目标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共有三项指标,总分为10分,作为加分部分,纳入2009年度全县三政绩效考核体系。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数(4分);

2.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数(3分);

3.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数(3分)。

三、考核依据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数、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数、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数为省科学发展评价考核指标和市综合考核指标。

四、考核指标数据来源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数、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数、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数均以县科技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五、考核实施

1.记分方法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数、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数、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数以县科技进步目标分解表中的各部门的任务数为考核基数,达到基数得基本分。实际得分=(实绩/基数)×分,加分不超过原分值。

2.各乡镇、园区管委会每年底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自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县绩效办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成立考核小组,采取数据核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乡镇、园区科技进步目标进行考核。

4.县绩效办根据考核小组的考评意见及乡镇、园区科技进步工作实绩给出相应分值。

5.本办法自2014年起试行,以后根据需要对考核内容进行调整。

6.本办法由县绩效办、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