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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年度布局工作规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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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年度布局工作规则

一、为使本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工作质量、提升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本局工作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围绕“把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奋斗目标,切实履行市委、市政府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顺畅、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本局全体人员要坚持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关注民生,服务群众。在实际工作中,要努力提高学习调研能力、工作创新能力、协调办事能力、自我约束能力。

四、各科(室)、局属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行使职权。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各负其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科(室)、局属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局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五、本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行政全面工作。

六、副局长及其他党组成员、正副调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本局对外联系工作。

七、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单位的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其他工作人员按岗位责任制履行职责。

第三章履行职能

八、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认真搞好住房状况调查,拟制住房建设规划,积极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市场管理、房屋产权产籍登记、交易、档案管理、物业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租赁管理、装饰装修管理、白蚁防治、测绘管理、房产监察等职能工作,确保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

九、积极推进公共租赁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努力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

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第四章规范决策

十一、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二、房地产市场调控和改革措施出台、重要文件制定、重大工作和活动安排、年度经费预算、大项经费开支、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查处等重大问题,须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提请局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和充分研究、咨询,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论证;涉及多个科(室)和单位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房管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向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四、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监察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依法行政

十五、严格规范行政权力。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依法行政、便民高效、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六、凡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上级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的精神,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并报市政府备案。

十七、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提请局讨论出台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审查或牵头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办公室承办。

十八、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执法体制。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行政监督

十九、自觉接受市人大的依法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处理,及时整改,适时反馈,并视情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加强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清理、修改、废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违规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一、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要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市长热线和政府有关网站反映的相关问题,积极主动地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及时进行反馈。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及时政务信息、市场信息和房产交易合同备案信息,以方便群众查询,确保群众知情权、监督权。

二十二、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各科(室)负责人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包案和调处工作;有关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信访室做好上级交办件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工作。

第七章工作安排

二十三、局本级和各(科)室、各单位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四、局提出并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工作措施,形成局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二十五、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局年度工作安排布局,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局报告执行情况,并提出下月工作安排意见。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二十六、局本级实行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七、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正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组成,纪检组长固定列席。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市委、市政府和省住建厅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并研究贯彻意见;

(二)讨论拟出台的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机构编制调整设置意见;

(四)讨论决定人事任免、调配、奖惩,年度经费预算及调整,经济指标确定,大项经费开支,大额物资采购等事项,审核预算半年和年度执行情况;

(五)讨论决定重要工作和活动安排;

(六)讨论研究其他重要问题。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并可视情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八、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有关分管领导和(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阶段性工作或单项重点工作,听取各(科)室、各单位工作汇报,督促工作进度;

(二)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

(三)其他可通过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十九、提请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办科(室)、单位提出,经局分管领导协调和审核后报局长确定;涉及其他科(室)、局属单位职能的议题,需经分管主办科(室)、单位的局领导充分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方能上会。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承办,议题和会议材料原则上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应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须向局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局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三十一、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或委托副局长签发。

三十二、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全体人员会议和全市性房管工作会议,通报形势,部署工作。

第九章公文审批

三十三、各有关单位报送局本级的公文,由办公室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三十四、需要局审批的公文,按职能分工由主办科(室)或局属单位提出拟办意见,需要与其他科(室)、单位协商的,应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一般事项报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局长审批。

三十五、以局本级名义发文,属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签发;未经会议研究的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第十章作风纪律

三十六、市房管局全体人员要努力加强学习,通过中心组学习、举办讲座和个人自学等方式,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房地产业务等方面知识,争创学习型组织,争当业务能手,争当服务标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十七、局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三十八、局领导成员、各(科)室和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局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所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三十九、各科(室)、局属单位均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群众和服务对象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附则

四十、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则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四十一、本规则解释权归市房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