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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管理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国家投资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指导、分级承担维修管护费用补贴、分级监督管理,并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用水户协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
第二章工程管护范围、权限、方式、内容及职责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范围包括已实施完毕的“渴望”工程、“解困”工程及目前规划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五条管护权限
(一)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受益区域跨乡(镇)、以乡(镇)辐射周边供水规模达3000人及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护权。
(二)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受益区域跨行政村和单村供水规模在1000—3000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管护权,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当地村委会行使管护权,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四)国家投资补助以户或联户建设的分散水窖工程,按照“户建、户管、户用、户有”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
第六条管护方式
(一)公司运作。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供水管理公司或供水管理站,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管护;管理公司或管理站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出让经营权。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通过竞标方式出让给农户或个人经营管理。对出让所得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并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确保专项用于出让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
(三)租赁承包。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农村饮水工程租赁承包底价后竞标承包。中标者在足额缴纳抵押金并与管理单位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后,在规定承租期内对租赁承包项目进行独立经营和维护,并按期交纳租金;租赁承包金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并专项用于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
(四)用水户协会管理。对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成立用水户协会负责工程管理运营和征收水费,并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费和大修费,所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市、区)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资金专户,用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七条管护内容
(一)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管网、水处理设施、水窖、管理房等设施的管护和水质的定期检测。
(二)水费的收取和支出。
(三)自然损毁设施维修资金的申报及修复。
第八条管护职责
(一)农户职责:对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和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对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及管网、水处理设施、管理用房等设施主动参与监督管理,严禁人为损坏。
(二)村民委员会职责:对所属村委会管护的单村供水工程制定具体的项目运行管护办法,落实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报酬,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报县(市、区)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签订工程的管护相关协议;制定水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并按相关规定将收取的折旧费、大修费上交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储存于县(市、区)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提水站、水池、输水管道、管网、管理房等设施进行监管;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维修,并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理档案;向相关部门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
(三)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管理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制定属乡(镇)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取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并将收取的折旧费、大修费上交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储存于县(市、区)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四)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职责:负责为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管理与技术服务,组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办法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审核报批,对工程建设及维护提供有关技术服务。
(五)县(市、区)水行政部门职责:监督和指导乡(镇)、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牵头与相关单位划定水源保护区;制定属县(市、区)水利部门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取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并将收取的折旧费、大修费储存于县(市、区)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辖区内管理机构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参与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维修技术方案的审查上报,并监督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验收维修建设项目;监督使用好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
(六)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职责:负责为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管理与技术服务,组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办法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审核报批,对工程建设及维护提供技术服务。
(七)农村饮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在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为农村饮水工程的顺利建设及可持续运行做好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水质监测、土地、炸材、供电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依法打击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章工程管护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十条工程管护资金由财政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工程折旧费、大修费三项组成。地级财政按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人数每人每年补贴0.5元的标准纳入地级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并专项储存于地级农村饮水安全管护资金专户;县(市、区)财政按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人数每人每年补贴1元的标准纳入县级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并专项储存于县(市、区)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折旧费、大修费同时储存于县(市、区)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资金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非人为因素造成损毁的修复;对经审核确无力承担的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费进行补贴。由于人为因素破坏、运行错误等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二条凡申报地区或县(市、区)维修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后,按地级财政30%、县(市、区)财政60%、管理单位自筹10%的资金比例落实维修资金。
第四章工程管护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的申报程序应坚持“管理单位申报,各级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审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集中拨付”的原则。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工程补贴资金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一)成立了管护机构;
(二)有具体的运行管护办法;
(三)落实了管护人员和村规民约的集体性工程项目;
(四)落实了10%的自筹资金;
(五)维修方案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需财政予以补贴的。
第十五条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损毁的设施补贴申报程序:由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具体实施方案,报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核实审定,由县(市、区)水利局向地区水利局申报,地区水利局联合地区财政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维修方案进行核查审批后,由地、县(市、区)财政按审批资金的比例拨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地、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确保收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水利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核查审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技术方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维修项目实施组织验收,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要求集中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设立专户、滚动使用;按规定拨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维修补贴资金,并对各项目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批准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毁修复项目进行审计,对水费收支及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违法行为,为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供电部门: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力设施的维护及运行供电,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卫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检测和监测。
环保部门:负责配合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及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及水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由管理机构在各项目区向村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