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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竣工验收
一、开展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在规划治理期结束后务必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二、竣工工程除按照《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和竣工图件、表册外,必须认真做好“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成果(设施)交付使用计划”,否则工程不予竣工验收。
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成果(设施)交付使用计划应包括: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成果(设施)后续管护方案、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成果(设施)交付使用示意图,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成果(设施)交付使用登记表。
(一)后续管护方案
1、后续管护方案采取的形式
(1)建立管护示范场。如成立经果林、水土保持林管护示范场等;主要适用于投资大、产出高且见效快的工程。
(2)移交管护。工程竣工后及时移交给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乡(镇)人民政府按土地使用权属关系与村(或村民组)、土地承包人签定管护责任书,明确专人对工程成果(设施)进行管护使用。
2、后续管护方案必须落实以下内容:管护目标、管理范围、管理人员、管护技术、管护投入、管护报酬等。
(二)交付使用示意图必须标注工程成果(设施)的名称、面积、边界、交付使用(或承包管理使用)的责任人等。
(三)交付使用使用登记表必须明确记录工程成果(设施)的名称、工程量、树种、数量、面积、工程造价、实施时间、所在的流域、乡(镇)、村(或村民组)交付使用的责任人等项目。
第二章交付使用
四、由接管工程成果(设施)使用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水保办提交管护使用的详细方案,有个人承包管护的项目由承包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五、经县(市、区)水保办审查同意乡(镇)人民政府的方案后,由乡(镇)、村汇同县(市、区)水保办到现场按竣工交付资料进行认定。
六、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县水保办签订有关使用管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成果(设施)的责任书,明确使用权限及管理责任后,由县水保办发给《水土保持工程成果(设施)管理使用许可证》。
七、办理有关手续后,县(市、区)水保部门即将工程后续管护工作交付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水土保持工程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八、经办理合法手续后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成果(设施)的管理使用人,依法享有对该成果(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权,除公共利益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扰其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九、除有专门的协议外,管护人通过管理利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成果(设施)进行生产经营而获得的合法收益,原则上全部归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侵占。
十、地区及县(市、区)水保办要建立“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管护基金”用于管护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成果。
十一、管护责任人在管护使用期限未满时,报经县(市、区)水保办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把管护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十二、管护责任人在管护使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成果(设施)时,不能破坏工程设施,不能擅自改变工程现状和用途。
十三、管护责任人在管护使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成果(设施)时,须自觉接受县(市、区)水保办的监督检查。
十四、管护责任人应带头自觉宣传和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第四章监督检查
十五、县(市、区)水保办对交付使用的工程成果竣工资料及交付使用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十六、地、县(市、区)水保办对交付使用的工程成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确保工程正常持久地发挥效益。
十七、地、县(市、区)水保办将根据检查结果兑现奖惩。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十八、地区及县(市、区)水保办从水土保持补偿费中,每年安排适当经费建立“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成果管护奖励基金”。
十九、经检查后,对管护使用得好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成果(设施)管护责任人进行奖励。
二十、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成果(设施)有损坏现象等情况的,将按管理权限及时进行查处。
二十一、对遭损毁的工程设施,必须由管护责任人说明原因,能明确当事责任人的,由当事责任人负责赔偿修复;不能说明原因或不能明确当事责任人的,由管护责任人负责赔偿,限期修复;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管护使用资格,并依法进行重处。
二十二、对发生的损毁工程设施事件,原则上由管护责任人向乡(镇)人民政府举报,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报县(市、区)水保部门备案。
二十三、如当事责任人不服处理,由县(市、区)水保办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联合进行处理。
二十四、对破坏水保设施案件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规定执行。
二十五、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后续管护状况将作为行署对各县(市、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