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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工业招商引资奖励行为,建立健全工业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加快推进全区新型工业化,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奖励对象为引进工业项目落户的街镇场区和为项目引进发挥关键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项目引荐人、项目跟踪洽谈部门和单位及有功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是指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区外投资业主或经济组织在我区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且建成投产后在我区缴纳税收(在区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手续)的工业项目。工业项目投资额是指投资业主或经济组织从年9月1日起,在我区投资工业项目形成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总值。
第四条由区人民政府对引进项目落户的街镇场区进行奖励;受奖励街镇场区对为项目引进发挥关键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五条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街镇场区的奖励标准:各街镇场区每引进一个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工业项目,区人民政府按投资额给予0.5‰的奖励;每引进一个投资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至50亿元以下(不含50亿元)的工业项目,区人民政府在市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每引进一个投资额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工业项目,区人民政府在市奖励100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二)对为项目引进发挥关键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标准:每引进一个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项目引荐人或项目信息提供者0.2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项目跟踪洽谈部门和单位及有功人员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引进的工业项目投资业主或经济组织按照与区人民政府或街镇场区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完成项目全部投资并投产,且项目所在企业正式生产经营,在我区税务部门开出第一张增值税或营业税、所得税税票后,即启动本办法奖励程序。
第七条奖励程序如下:
(一)对街镇场区的奖励程序
1.奖励申请。由街镇场区向区经信局提交奖励申请报告、项目合同书、投资审计报告、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纳税证明等资料,并填报《区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
2.审查受奖励项目投资额和奖励标准。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旅游局、区审计局组成受奖励项目初审工作小组,对街镇场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实地审核、查验后,提出项目投资额和奖励金额的初审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为项目引进发挥关键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程序
1.奖励对象认定。一是由工业项目投资业主或经济组织出具证明,说明引荐时间、地点及过程,界定项目引荐人;二是由项目落户所在街镇场区和区招商部门共同出具证明,界定项目跟踪洽谈部门和单位及有功人员。
2.奖励申请。由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引荐人、项目跟踪洽谈部门和单位及有功人员向区经信局提交奖励申请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同时申请项目落户所在街镇场区提供项目合同书、投资审计报告、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纳税证明等资料,并填报《区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
3.奖励标准确定。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旅游局、区审计局及工业项目落户所在街镇场区组成受奖励项目初审工作小组,对项目引荐人、项目跟进洽谈部门和单位及有功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查验,提出初审意见和奖励金额,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奖励资金兑付方式:街镇场区、项目引荐人、项目跟踪洽谈部门和单位及有功人员提交奖励申报报告,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区财政局按照核定的对街镇场区的奖励金额,依据国库支付规定,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工业项目落户街镇场区;街镇场区按照核定的对项目引荐人、项目跟踪洽谈部门和单位及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将奖励资金分别直接拨付到项目引荐人、项目跟踪洽谈部门和单位及有功人员。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及时收回奖励资金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对引进项目实行的奖励,仅奖励一次,不得多次奖励。特殊情况须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