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文化体育事业费管理规则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文化体育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体育事业费是财政为保证文化、体育事业的正常开展而设立的专项事业经费。
第三条文化体育事业费的使用应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分项核算、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文化体育事业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对资金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负责文化体育事业费预决算管理,全面、真实、准确反映文化体育事业费收支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点保障具有重大影响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章预算的编报与审批
第五条文化体育事业费预算是指根据全年文化体育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收支预算。
第六条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文体部门要对各项开支因素加以认真分析,进行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按项目编制,按规定、按程序报送区财政局。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研究,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下达预算安排通知书。
第七条文化体育事业费年度预算一经批复,由财政局按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项目由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区长审批,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八条预留省、市大型活动经费。省、市大型活动经费预留的比例不高于文体专项经费总额的10%。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市级以上范围内开展的突击活动所引发的增支因素,先从预留省、市大型活动经费中开支,其支出明细项目年终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需增加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文化体育事业费由区财政局按项目实施进度按时足额拨付。
第三章支出范围与管理
第十条文化体育事业费支出包括:图书馆经费、群众文化馆经费、文化部门直接开支的事业费、体育场馆补助费以及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群众体育活动费。
第十一条文化体育事业费具体支出项目包括:
1、文化体育事业单位在编的人员经费和区图书馆的购书费;
2、传统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群星奖、文化品牌创建、少儿各类活动等;
3、具有我区特色的品牌文化活动:区文艺团队为农村、社区演出,放电影,农民艺术节,农民足球赛,千人腰鼓活动等;
4、电脑城专项整治活动经费;
5、群众体育全民健身活动;
6、参加省市各类大型文体活动;
7、扫黄打非工作,文化体育市场稽查;
8、文化产业发展与管理经费
9、各种文体设备添置及设施维修;
10、其他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二条文化体育事业费的支出应严格遵循“预算、审批、执行、调整、决算”的程序进行,所有上述费用应在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各项预算指标内执行,不得突破。各项预算资金之间,不得相互挤占挪用,特殊情况需经区人民政府或区财政局批准,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文化体育事业费支出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开支标准执行,文体活动的经费直接用于基层的比例不低于30%,不得任意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财政部门应根据文体项目进度和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以保证活动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文化体育事业费的使用涉及专项设备的购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决算编报与监督
第十五条凡大型文体活动结束后,文体部门需将经费决算专项报告财政局,财政局将对应预算上报、预算审批进行专项督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财政局在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决算批复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发现有不符合财经法规的,有权进行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文化体育事业费年度使用情况纳入区审计局年度同期审计范畴,受财务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