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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网络管理规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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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网络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区政务网络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区政务网络即区级城域网,是服务于全区行政管理、社区服务、信息传输等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服务对象是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派出机构、党群组织、教育机构、社区及相关社区组织等。

第三条区政务网络是通过管网、光纤和链路建设,形成一个全封闭、高速的区城域网,分为政务工作网、接入网和服务网。

区政务工作网:主要传输各种工作密级的信息,是区政务主要工作用网,提供行政公文交换、协同办公、并联审批、行政效能监察、城市管理、应急处理、视频会议等各项政务应用服务;

接入网:依托市政务专网进行建设,统一实现对政务专网的接入服务,并实现与市级机关的高效信息交换。该网络与区政务工作网逻辑隔离。

服务网:主要由现有区政务外网即INTERNET互联网改造而来,增加物理隔离设备,实现与区政务工作网的互联,为部门、企业、市民提供信息、查询、网上投诉、网上办事等服务。

第四条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区政务网络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综合协调,区信息中心负责政务网络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各部门和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本部门和单位的政务网络及终端管理工作,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从事政务网络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和规划。全区各类政务信息化建设实行审批制度,由各单位提出需求,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区发改委(或区科技局)论证立项,区信息中心建设,建成后移交使用。

第二章网络、服务器和联网终端管理及维护

第六条网络设备管理及维护:

(1)网络设备指区级城域网、各部门和单位内部局域网运行中使用的所有设备,包括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光电收发器、机柜等。

(2)网络设备是保证网络运行的关键,区级城域网由区信息中心进行管理和维护。未经区信息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变更网络设备的安装位置及配置。各部门和单位内部局域网的管理和维护由各自负责。

(3)有网络设备的单位应保证网络设备的安全及使用环境,如防火、防盗、防水、保持电源畅通等。

(4)网络设备维护人员应定期检查网络设备的运行情况。主交换机、防火墙、路由器等重要设备至少每天检查一次,其他设备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5)网络设备维护人员应定期备份网络设备的配置,定期修改网络设备的维护密码。

(6)网络设备出现问题信息中心应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出现重大问题,如违法性网络行为、违规上网行为、黑客行为、主干网瘫痪等,应立刻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七条服务器管理及维护

(1)服务器指存有重要数据及对外重要信息的服务器,包括区信息中心内承担各种网络服务的服务器、各单位主页的服务器及其他运行各种业务办公系统的服务器。

(2)各部门和单位的网站原则上要放在区信息中心的服务器上运行,市里有其它规定的除外。

(3)服务器维护人员应每天检查服务器的运行情况,保证该服务器所提供服务的正常运转,并做好检查记录。

(4)服务器维护人员应定期备份服务器中的重要数据,定期修改服务器的管理员密码。

(5)为保证服务器的安全,应尽量做到专机专用,不得在服务器上安装除必要服务外的其他软件,不准使用服务器上网,禁止在服务器上运行不符合规定的应用系统。

第八条各网络及终端的维护:

(1)区信息中心负责区政务网络平台主干网络线路的维护,各部门和单位负责维护本单位局域网线路。区政务网络平台光纤主干网要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决定维护商。各部门和单位须确定至少1名计算机网络人员负责局域网线路维护,并报区信息中心备案,区信息中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2)主干网络线路是区级城域网运行的基础,未经区信息化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停用、破坏线路。需迁移、报停线路,应先到区信息中心备案,再由区信息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3)区中心机房设备管理与维护由区信息中心负责,汇聚点分前端及终端设备的管理由区信息中心移交或委托所在单位负责,按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若有遗失由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设备的维护由区信息中心负责。

(4)各单位的网络或计算机发生故障,应先通知本单位网络管理员,由本单位网络管理员确定故障原因,如无法确定故障原因,应将故障现象及时向区信息中心反映,由区信息中心配合各单位网络管理人员共同确认故障原因。经查明如果是主干网络设备、线路故障,区信息中心原则上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需说明原因。如果是各单位内部网络或终端计算机的问题(如内部局域网交换设备故障、操作系统故障、网卡故障等),应由该单位网络管理员或用户自行解决。

(5)区机关大楼内联网计算机发生网络故障,应及时通知区信息中心,并描述故障现象。经查明属于线路故障的,区信息中心原则上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需说明原因。属于终端计算机的问题(如计算机硬件故障、操作系统故障、网卡故障等),则由所在部门自行解决。

(6)全区所有联网计算机如出现软件应用或使用问题,应由该单位网络管理员或用户自行解决,区信息中心只负责各类区级应用系统的使用指导和维护。

(7)区级领导所使用计算机发生网络及软硬件故障,由区信息中心进行维护。

(8)如监控系统发现联网单位网络或计算机感染病毒,将直接关闭其网络连接,并通知相应单位。各单位在完成病毒查杀工作后,通知区信息中心,经确认病毒已清除后,重新恢复网络服务。

第九条各网络终端的使用要遵守国家、省、市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条例等。

第三章安全监督

第十条统一设置的专门用户名、上网口令(密码)以及网络参数,是用户使用网络的安全措施,不得向他人泄露。上网口令(密码)要经常修改,以防非法使用。

第十一条区政务网络上联接的计算机要安装杀毒软件,使用外来的各类磁盘存储器时必须先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各单位的计算机管理员要定期检查、维护计算机网络,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禁止利用政务网络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攻击网络设备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信息。

第十三条外来人员未经本单位领导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本单位网络内计算机阅览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加强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教育,提高信息安全保密意识,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按照“谁上网谁负责”原则,区信息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抽查,各部门应予以配合。如需一台电脑同时上内、外网,应安装符合国家保密局规定的物理隔理卡,否则一律单机单用。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强化网络信息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到“四防”、“五禁止”。即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防窃密;禁止将涉密信息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拷贝到涉密信息系统、禁止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计算机和涉密存储设备混用、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所有公职人员的上网管理,规范信息采集、审核和流程。全区所有上外网计算机将统一IP地址,上网记录存档待查。对工作时间利用网络炒股、玩游戏的将定期通报。

第十八条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对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政务工作网、接入网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区各单位的办公用计算机应首先满足政务工作网需要。

第二十条为保证各类电子文件能够及时送达,各单位使用人员必须每天按时登陆政务内网接收各类文件或进行业务操作。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各类政务及管理软件必须在区政务工作网上运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将互联网上的信息复制到处理内部信息的系统时,应当采取严格的技术防护措施,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严防病毒等传播。

第二十三条处理内部信息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在变更用途时,应当使用能够有效删除数据的工具删除存储部件中的内部信息。

第二十四条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使用外来的不明磁盘存储器。

第二十五条接入网依托市政务专网进行建设,统一实现对市政务专网的接入。各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实现对市政务专网的接入,并负责系统的维护工作。

第五章服务网(外网)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全区统一服务网(以下简称外网)出口。外网使用范围为区五大家领导,区属各部门、单位党政正、副职领导及办公室。另外各部门、单位设一个集中上网点供其他工作人员使用。对于确需接入外网的,需详细说明上网原因,并经使用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印章,报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信息中心办理。对于保密要求较高的部门,除有本单位领导签字和印章外,还需区保密局签批,信息中心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外网上的信息要遵循“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进行组织,同时遵循“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严禁工作时间内利用外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为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各单位应避开高峰时间下载文件或资料,严禁使用BT、电驴、迅雷等抢占带宽资源的下载软件。

第二十九条全区统一外网出口,统一IP地址,区信息中心进行统一管理,保存历史记录以便备查。各单位根据需要,向区信息中心申报上外网带宽,支付年使用费,不得自行确定互联网运营商,自行接入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