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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机构管理规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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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机构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区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政办【】13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区域范围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托街道、社区为居家养老本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籍、法律援助等服务并经注册登记的为老服务机构。

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应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和其它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和共享,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

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除应符合本暂行办法外,还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政策规定。

第二章设施配置

第六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有独立的区域,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生活需要。街道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心)建设费用原则上由区财政投入建设,建筑面积一般在500平方米以上。社区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站)建设原则由街道建设,面积在100---300平方米,按每建一个站,经验收合格后,区财政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10万元补贴资金。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资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费用,投资主体拥有冠名权。

第七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配有电脑、电话和其他必备的办公设施。

第八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老年人特点设置“六室一场一厨”即:服务咨询室、日间照料室、多功能活动室、医务室、健身康复室、图书阅览室、室外活动场所和厨房(配餐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以满足老人基本需求配置服务内容,部分资源可以共用。

第九条服务咨询室要有专人负责,并配备有桌椅及饮用水设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按养老需求组织联系各专业服务队和志愿者团队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条日间照料室应配有日间托老床位5张以上及必要的生活起居用品等。

第十一条多功能活动室应合理配备音响、影像器材及棋牌等文化娱乐设施和用品,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第十二条医务室应配备有专(兼)职医生和必备的药品器械、提供应急医疗服务,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三条健身康复室应配备老年人安全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同时还要配备健康咨询指导员,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档案资料,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第十四条图书阅览室应配有桌椅、书架和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图书、报刊、杂志。有条件的配备开通网络功能的电脑,可设立书画专区,提供书画、绘画所需的书案、字帖等用品,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第十五条室外活动场所要充分利用社区公共场所,适合辖区老人特点开展各具特色的文娱活动。

第十六条厨房(配餐间)除要配备基本炊具及餐具外还要有必要的卫生防疫和消防、防火装置,厨房和餐厅相对分开,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规定,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第十七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电话、饮水、空调等内部的设施和设备齐全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更新等,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状态。

第三章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持有市、区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基本健康证明的本辖区空巢、高龄、单亲和其他有托老需求的老年人。

第十九条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应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休闲娱乐、精神慰籍、法律援助,中介服务、午间膳食供应等服务内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选择性配备。

第二十条生活照料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老服务,以白天看护、照料为主的短期接待老年人的托管服务,包括助餐、助洁、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以满足老年人的日常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一条健身康复服务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康复保健、健康咨询服务,组织指导老年人进行健身康复训练。

第二十二条精神慰籍服务主要是通过聊天、谈心、组织社会活动及专家咨询等方式,和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排除其情感孤独和心理障碍。

第二十三条休闲娱乐服务主要是制定活动计划,组织老年人参与和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丰富老年人生活的学习交流。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服务主要是指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权益维护服务,帮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中介服务主要是针对老年人特殊服务要求,联系专业服务机构对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整合各类居家养老社会资源,统一合理调配,积极开展居家护理、居家保洁、餐食配送、购物配送、家庭医生、中医养生、健康咨询、心理慰藉、文体娱乐、老年大学、临终关怀、司法援助等为老服务,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标准化和专业化。

第二十七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与固定服务对象或家属签订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注明服务机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服务对象姓名和地址、服务内容和方式、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托管老人非因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故意行为或严重过失行为导致服务对象发生意外的,由服务对象及家属自行承担相关后果的意外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成后,需按规范要素、规范程序、规范要求,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符合要求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称原则上统一为“XX区XX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第三十条街道、社区的养老服务工作交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进行管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区级民政部门对其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有规范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各项管理制度上墙,包括内部日常管理制度,各类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公示服务时间、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同时应采取购买意外保险等方式,防范运营风险,遇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资料,各种服务记录和管理台帐资料齐全、合格。对“三无”老人、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享受低保的独居老人或7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独居老人等享受政府居家养老补贴老人,应建立专门的评估资料和服务档案,在对其提供服务后,及时如实填写相关服务记录,并由服务对象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三十三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原则,为全体老年人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模式可采用街道、社区直接管理方式或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合法中介组织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采取审核支出情况,财政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财政给予运营补贴15万元/年;面积在400---600平方米的,财政给予运营补贴12万元/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财政给予运营补贴2万元/年。以后随着居家养老服务业的不断发展,财政补贴将适当进行调整。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管理规范、专款专用。

第五章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街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一般配备4-5名工作人员,其中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一般配备1-2名工作人员,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数量按能满足机构对服务对象提供各种服务需求配比。

第三十六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可从大专院校毕业学生和符合再就业条件的“4045”人员中选聘,也可由养老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相关人员兼职。服务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健康的身体和从事护理、家政等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知识。

第三十七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辖区为老服务工作人员的选聘、培训、使用、考核奖惩等制度。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为老服务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建有辖区为老服务工作人员档案。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负责并组织各种专业服务机构和个人组织的社区志愿者队伍等为老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第三十八条充分整合社区各种专业服务机构资源,组织志愿者队伍为老人提供各类上门服务,建立相对稳定为老服务机构和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各类为老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