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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来投资优惠规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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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来投资优惠规则

第一条重点扶持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现代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符合我县工业园区产业定位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以文化、旅游为特色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二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对符合产业导向,达到投资强度的,实行土地优先预审、优先供地。工业用地按全国同类区域工业用地最低价格作为起始价实行招拍挂。

第三条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的景区项目和文化项目(包含博物馆、艺术馆、科普场馆、文艺创作和艺术表演场馆、剧院、演出场所、体育竞技和训练场馆和其他符合我县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下同),根据土地使用性质,给予相应财政扶持。

第四条对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以上(集群式引进和补链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集群组团计)或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非矿产资源开发类和非化工类工业项目,从投产当月起,按投产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企业,后三年50%奖励企业;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50%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的旅游景区项目,自营业当月起,按经营年度,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前两年全额奖励企业,后三年50%奖励企业。

第六条对按四星级以上标准建设的酒店项目,自营业当月起,按经营年度,其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前两年全额奖励企业,后三年50%奖励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企业,后三年50%奖励企业。对新晋级为四星级酒店,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晋级为五星级酒店,一次性奖励80万元。

第七条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的文化项目,自营业当月起,按经营年度,其缴纳的营业税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企业,后三年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第八条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的休闲娱乐项目,自营业当月起,按经营年度,其缴纳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额奖励企业,后四年较上年增量部分50%奖励企业。

第九条对新引进的物流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500万元以上的,自达标年度起,三年内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较上年增量部分50%奖励企业。

第十条对新建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设施,且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自营业当月起,按经营年度,其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企业,后三年50%奖励企业。

第十一条对新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中心、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三年内按其业务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企业,作为企业一般风险准备金。

第十二条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和世界500强及其全资子公司、国内100强企业、国内行业前10名企业(由国家级权威机构评定)投资的项目可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以下的新办工业项目,县级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含部门内设事业单位的规费,下同)按标准下限的3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含4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项目、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景区建设项目、四星级以上酒店和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项目,县级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供水设施投资补助费一律按标准下限的30%收取。

第十四条上述项目涉及的行政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标准下限的50%收取。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通过兼并、合并、转让等方式取得园区工业存量土地和房屋资产,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后,其在土地、房屋资产权属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交,营业税、契税全额扶持。

第十六条外来投资项目,从立项到投产运营涉及的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全程,限时办结。属于县内的有关审批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市以上的有关审批手续,由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帮助企业办结或获得答复。未按期办结且无答复的,视为许可,企业即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年缴税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列为县重点服务企业,并予授牌奖励。

第十八条外来投资企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享受本县人员同等待遇,并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

第十九条凡外来投资商及其家属涉及户口、就业、入学、参军入伍等事项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我县民营企业投资新上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由县审计部门负责认定,工业企业销售收入由县经信委负责认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外来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但之前签约的项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投资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