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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我区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深入推进我区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鼓励区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企业来我区缴纳税收,壮大地方税源,增加地方收入,促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区外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1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入我区进行钻井勘察、勘探产生的建筑业劳务必须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各级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防止税源流失。
第三条注册地在区外的矿产企业来勘探、开发时,给生态环境带来影响。在办理矿业权转让时,应鼓励和引导其在地区注册公司并进行交易,因此交易产生的税收留给当地政府。
第四条矿业权转让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二章办事程序及部门职责
第五条外来办理探矿和进行矿权交易的企业和部门,首先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凭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依据到国土和资源等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任务
(一)各县区政府的相关部门在办理林地、土地、防火手续时要核实该企业或部门的税务登记手续是否完备。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定期向税务、财政部门及相关领导传递勘查、开采、矿业权转让、变更等信息;宣传我区制定的相关政策,鼓励矿业权人在我区注册公司办理矿权交易手续;引导勘查开发单位在劳务发生地依法缴纳各项税款。
(三)工商部门负责定期向税务、财政部门传递办理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办理注销登记前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的清算报告,办理矿权、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凭税务机关开具的矿(股)权转让所得完(免)税证明办理变更登记。
(四)税务部门主动加强与财政、国土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开展税收征缴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数据的搜集整理,为税收管理工作提供财力支持,并对税务部门的征缴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
第七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防火、税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加强协作与信息传递,保障此项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激励政策
第九条区外注册企业在开矿,来我区办理矿权交易,对交易企业所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按20%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行署将根据地区国土部门和各县区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开展顺畅,贡献突出的部门和县区,地区将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可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对优秀人员的奖励。
第十一条对有关部门因工作开展不积极,政策宣传引导不到位、信息传递不及时,造成税源流失的追究其部门主要领导及具体办事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