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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项目协调检查规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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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项目协调检查规则

一、协调检查项目范围

(一)重大产业项目、民生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重点招商项目合同履行情况。

(三)土地出让金以及国有资产出让金的催收。

(四)区政府常务会决定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协调检查工作机制

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监察局、区分安分局、区经济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商务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农工办、区地税局、区环保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招商引资局、区国税局、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等区级部门及相关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组成区重大项目协调检查工作组,以召开联席工作例会或定期深入项目实地检查等方式对重大项目履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集中协调决。

三、协调检查办法

(一)定期进行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履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排查,对其中需要提交区政府协调解决的,汇总送区政府办公室核实后报区政府。

(二)定期召开协调检查例会。区政府办公室每月下旬定期召开全区重大项目协调检查工作例会,听取各相关单位负责人推进项目进展情况汇报,着重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限期办结议定事项。工作例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由区政府办公室发出《会议纪要》,各相关单位按《会议纪要》要求及时结议定事项。

(四)定期督促检查。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区级相关部门深入实地,对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项目审批进程。区级部门要建立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制度,适当下放审批权限,以流程再造等方式简化程序,保证项目按时开工建设。

(二)加大要素保障力度。对重大项目要建立“项目绿色通道”,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和水电气等生产要素的供应。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相关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项目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为项目落地实施和企业生存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五、考评方式

强化全区重大项目工作考核。对项目协调检查涉及的相关单位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按时完成任务,协调工作有力的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通报表彰,对未按时完成任务,协调工作不力的,将通报批评并问责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