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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潆华工业集中区入驻企业的管理,建设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管理规范的园区,实现产业集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型工业化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授权潆华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行使统一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
第三条工业集中区按照“一园一主业、园区有特色”的发展方向,科学进行产业布局。禁止在园区兴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技术工艺落后、污染环境等项目。根据区位优势、发展现状和生态环境,鼓励在园区兴办下列产业:
(一)机械汽配产业;
(二)新型建材产业;
(三)汽贸产业;
(四)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
第四条入驻园区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属国家一类无污染企业。
(二)原则上为工业企业,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产品具有较高的附加值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资规模原则上要达到80—100万元/亩以上,高新产业可适度放宽。
(四)遵守有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和园区关于基础设施、优惠政策及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凡拟入园的企业,可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区政府安排相关部门进行入园条件评估,经评估审定后方可签订正式入驻协议。
第六条园区管委会对入园企业的各种审批手续实行代办、领办服务。
第七条用地管理
(一)园区管委会根据入园企业的行业和投资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核定用地面积。
(二)园区管委会依据园区总体规划确定入园企业厂址,入园企业应服从园区管委会的选址安排。
(三)入园企业应本着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按照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按起始实际出让价收回土地,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入园企业逾期三个月未使用土地,或实际投资额尚未达到总投资额的50%,且中止开发建设满半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对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作物等按合同约定不予赔偿,限时由业主自行拆除。
(五)园区内的停产、破产企业,一律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厂区。若其土地对外转让,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起始实际出让价回购。
第八条规划管理
入园企业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必须符合园区规划及园区管委会要求,设计效果要美观、大方,要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渲染效果图)等报园区管委会初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园区规划和审批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对未经批准建设或变更建设的建筑物,园区管委会将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九条项目建设
(一)入园企业建设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当提前申请延期。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延期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二)项目施工前,必须由园区管委会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园区规划放线、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建设工程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四)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报建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五)入园企业建设期间,每月需向园区管委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十条经营管理
(一)园区企业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接受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二)园区企业歇业或停业的,应提前向园区管委会申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
(一)园区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自行确定企业机构设置、员工编制、制定工资和奖励制度以及员工聘用、录用或者辞退制度。
(二)园区管委会可根据企业用工要求积极与就业部门进行协调。鼓励入园企业优先安排下岗职工就业,符合条件的,由园区管委会协调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事宜。
(三)园区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聘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经劳动部门审核备案。合同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合同相关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四)园区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享有各项合法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保证员工在文明、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和工作。同时,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五)园区企业应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基础设施管理
园区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设施。若确需实施的,须报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严格按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厂区外的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损坏、拆除。
第十三条公共设施保护
企业对园区内的公共设施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行为,由园区管委会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
(一)园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评估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确保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和园区有关规定。
(二)园区企业产生的固废物应在指定地点堆放,不得在厂区外堆放固废物。
(三)园区企业环保排放不达标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并清退出园区。
第十五条园区企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园区管委会做好园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园区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并由园区管委会报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依法予以清退。
(一)违反合同约定,逾期四个月未入场建设或延期满后四个月未入场建设,项目未有实质性进展的;
(二)违反合同约定,项目建成后,持续六个月没有生产经营,场地闲置,经园区管委会督促后仍未生产经营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省、市和园区的有关规定,给园区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需要清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企业接到退出园区通知后,应在限定期间办理退出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园区管委会报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依法予以清退,由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被清退企业承担。
第十八条企业退出后,园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的各项管理服务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所涉合同有关内容,由相关部门在挂牌出让土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企业入驻园区合同时,在相关文书和合同条款中载明,并告知企业严格遵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潆华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