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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河道采砂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河道采砂市场,规范河道采砂权的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省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水发〔〕50号)、《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区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
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权指河道砂石的开采权。
第三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辖权,依法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机关)按照规划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区招标办、招监办等全程参与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河道砂石开采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挂牌公告,按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河道采砂的交易条件在指定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第六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根据砂石利用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有序开采使用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出让机关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下砂石开采权的,可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其建立的资质够条件、社会信誉好的拍卖机构库中随机抽选拍卖机构;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上的,应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拍卖机构;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砂石开采权的,应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招标机构,比选的过程应在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出让机关或机构应当根据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
(二)采砂河段地理位置图、开采长度、宽度和深度及采后的整复要求;
(三)评标标准及方法、投标格式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等文本;
(四)采砂权出让合同文本;
(五)其他需要编制的文件。
第九条出让机关拟定出让标的起始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应在《日报》、100万元以上的应在《日报》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投标、拍卖、挂牌公告内容为:
(一)出让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河道采砂权河段的位置、现状、出让年限、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允许开采量;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及申请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方法;
(四)获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和竞价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按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出让机关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出让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出让机关应于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二十日拍卖或挂牌公告。
第十一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或拍卖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
少于三人的应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采用挂牌方式授予开采权。
第十二条出让机关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提供查询该河道砂石出让情况的便利条件,必要时可组织投标人、竞买人踏勘现场。
第十三条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标底和起始价,由出让机关先通过评估、评审后报区政府确定,但标底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的基本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与出让机关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缴纳履约保证金。逾期未签订出让合同或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所交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买受人不履行与出让机关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采砂权出让合同应与的公告相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出让机关、中标人或买受人名称、地址;
(二)采砂权的名称、有效期限、开采范围、中标或成交价款;
(三)中标或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及时间;
(四)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中标人、买受人按照采砂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足额缴纳采砂权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履约保证金按成交价款的10%缴纳。
(二)采砂权价款不包括应交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以及相关税费。
第十八条中标人、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采砂权价款和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采砂权,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已办理的,撤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终止采砂活动,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中标人、买受人有下列行为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买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标人、买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买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条出让机关出让河道采砂权的出让金应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出让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