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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以产业集聚区为载体,吸引客商来投资兴办企业,推动大招商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使用优惠办法
第二条客商在产业集聚区投资兴办企业,使用的土地达到通水、通电、通气、通广播电视、通电话、通互联网、通道路。
第三条客商来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可按国家规定的优惠工业地价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客商固定投资资产3000万元以上、其产业投资强度达到国家控制指标以上且在投资合同签订之日12个月完成投资的,从建成投产之日起,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35%,由本县受益财政分3年返还给投资企业。每增加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增加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60%。
第四条客商投资10000万元以上或国内外500强企业来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所需用地,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实行“一事一议”,再给予特殊优惠。
第三章税费优惠办法
第五条客商在县投资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兴办工业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前3年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县级收入部分,由本县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工业企业(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前5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县级收入部分,由本县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客商来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在办理各种手续中,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县内中介组织收费按本行业最低收费标准的40%以下收取。
第七条客商在县产业集聚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用电量达到产业集聚区优惠电价标准的,享受优惠电价。
第八条客商投资在县产业集聚区兴建标准厂房,建成后可自用、出租、出售。也可由产业集聚区包租,年租金为投资额的6.5%。
第四章奖励办法
第九条客商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包括现有工业企业)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县财政每年按纳税额的0.8%给予奖励(退税金额不计入纳税总额)。
第十条客商投资兴办出口创汇企业获得自营出口权的,其出口的商品,每1美元县财政给予0.05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乡镇引进的企业进入产业集聚区的,形成的产值、税收全部划分给乡镇。
第十二条引资人引入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并形成效益后,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2%一次性奖励给引资人。
第五章投资服务办法
第十三条客商来投资兴办企业,所需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工业主管部门或产业集聚区指派专人代办。县本级报批手续一律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办理,并在一周内无条件办结。
第十四条客商投资兴办企业前期费用和正常经营中应缴纳的费用,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核定总数,一律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代收转拨给相关部门,禁止部门直接向企业收费。
第十五条对客商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封闭管理和挂牌保护,所需的检查必须报县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企业可以拒绝接待。
第十六条客商及其配偶、子女无论户口在何地,在入学、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可享受县城居民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