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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区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水利规划委”)是区政府进行水利规划建设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区政府委托就水利规划建设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向区政府提出审议意见。区水利规划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
第二条区水利规划委的工作职责是:领导、组织全区水利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审议各类涉水规划建设,审定相关规划与水利规划的一致性,相关水利项目建设与水利建设的一致性、科学性。
第三条区水利规划委建立区水利规划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和区水利规划委主任会议(简称“主任会”)制度。
第四条区水利规划委员会会议议题由水利规划委办公室报送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请区水利规划委主任审定。水利规划委办公室在会议前1~2天将审定后的议题报送区水利规划委主任、副主任,必要时送与会全体人员。
第二章区水利规划委全委会
第五条全委会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六条全委会审定以下事项:
1、全区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涉水项目分项规划建设;
2、需经区政府批准的水利专项规划;
3、全区涉农水利项目规划建设;
4、全区涉水项目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和涉水年度建设项目计划。
5、提交的其它规划建设事项。
第三章水利规划委主任会
第七条水利规划委主任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原则上每一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八条水利规划委主任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1、全区重点水利项目的规划安排。
2、重点水利项目建设中的项目整合、协调和安排。
3、解决重点水利项目建设中相关问题。
第九条建立重点水利项目主任审阅制度,在休会期间,由水利规划委办公室定期向主任、副主任报告水利规划建设执行情况,承办主任或副主任批示事项。
第四章水利规划委办公室
第十条水利规划委办公室作为区水利规划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提出并承办区水利规划委全委会和主任会议题。
第十一条负责起草区水利规划委员会各项决议,并落实、督查决议的执行。
第十二条负责区水利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