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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实施工作规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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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实施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聘请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

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在其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务等法律专业领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第三条区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拟聘人选,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第四条区政府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两年,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五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区政府下列涉法事务:

(一)对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或专项法律论证;

(二)参与区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重大投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谈判等活动,参与草拟、审查以区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文本;

(三)受区政府委托,就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法律论证或参与协调处理;

(四)参与重要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咨询论证;

(五)对涉及区政府的诉讼、仲裁、复议案件,根据指派予以;

(六)向区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协助区政府进行法制教育宣传;

(七)及时为区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区领导信访接待工作;

(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涉法事务。

第六条区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的安排,参与处理区政府部门下列重大涉法事务:

(一)审查以区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文本;

(二)配合区政府部门协调处理群体性纠纷;

(三)为区政府部门重大招商引资、重大投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或参与谈判工作;

(四)其他需要提请区政府法律顾问研究处理的区政府部门重大涉法事务。

第七条下列区政府部门的涉法事务不属于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一)属于区政府部门日常性工作范围;

(二)由区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的研究论证;

(三)以区政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复议、仲裁案件的。

第八条区政府涉法事务由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统一安排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研究,出具法律意见。

第九条区政府各部门重大涉法事务需要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的,应向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的材料应括部门法制机构的初步审查处理意见。

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审查后确认属于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范围的,统一安排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

第十条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安排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应统筹考虑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区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在处理涉法事务时,获得全面、必要的信息资料;

(三)获得适当的服务津贴。

第十二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忠于职守,维护区政府合法权益、形象和声誉;

(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按时完成规定任务;

(三)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四)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之无关的事务;

(五)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六)与所处理的区政府及区直部门涉法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一般应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引据法条、阐述法理,说理详实,意见明确。

第十四条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区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应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等,组织开展培训、交流、评优、联谊等活动,提高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应如实建立工作档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意见、建议,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向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报送当年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建立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制度。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应对区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向区政府提出续聘或解聘建议。

区政府法律顾问在任期内,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有违规行为的,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应对其进行约谈;约谈后仍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有违规行为的,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应提出解聘建议。

区政府法律顾问在任期内的工作中存在过错造成不利后果的,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应提出解聘建议。

第十八条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提供必要便利。

第十九条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津贴和管理费用,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区政府办公室年5月22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通知》(政办﹝﹞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