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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领导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形成有效的议事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等法律、规章,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策重大问题。
第三条政府领导集体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区长负责制,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会议集体议事、行政首长最后决定的决策原则。
第二章政府决策重大问题的范围及程序要求
第四条全体会议讨论决策重大问题范围:
(一)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同级党委、人大重要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二)政府工作中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三)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
(四)其它重大问题。
第五条常务会议讨论决策重大问题范围:
(一)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同级党委、人大的重要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二)向市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三)需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政协民主协商的有关事项;
(四)需提请党委常委会或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及调整;
(六)涉及国有资产的经营与处置、重大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国有土地使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中的重大问题;
(八)其它重大问题。
第六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重要问题范围:
(一)政府工作中涉及多个方面工作、重要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二)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政府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请示的重要问题;
(四)其它重要问题。
第七条决策重大问题前,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主要应经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围绕重大问题,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形成较为成熟的建议意见。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问题进行综合论证,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研究咨询、专业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
(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进行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并听取同级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决策重大问题时,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区长(或委托副职)根据其他副职和政府部门的提议确定。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资料等,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常务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l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委托副职)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决策重大问题,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
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九条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
第十条全体会议集体决策重大问题,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原则上半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三条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区长或常务会议集体报告。
第三章监督与处理
第十四条区政府于每年7月、次年1月将半年来政府常务会议决策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报区委。会议记录按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领导集体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负总责,领导集体其他成员和相关部门及人员有权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重大问题未按本规则规定形成会议决议决定的,必须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重大问题未经领导集体决策且未及时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规则其它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违规决策造成较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