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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管理规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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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管理规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引荐乡外资金来我乡投资兴办外引内联项目的引荐者、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功人员、争取乡外的企业或个人向我乡捐赠款物的有功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奖金来源于乡招商引资基金及财政资金,乡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负责奖金发放。奖金均用人民币支付。

第三条引荐乡外资金来我乡兴办外引内联项目的,对引荐人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引荐乡外的企业或个人来我乡投资兴办工业、农业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企业的,按客(外)方应缴出资额中固定资产部分,依据以下标准分段累计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客(外)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万美元至50万美元或者300万元至5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客(外)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的部分或者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按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客(外)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的部分或者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按2%给予奖励。

(二)引荐乡外的企业或个人对我乡能源、交通等城镇基础设施和有关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投资的,按乡外的企业或个人实际投入固定资产的0.5%给予奖励。

第四条对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功人员,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对积极向上级争取到无偿资金(计划内和求助性质的除外)的,按争取资金的5%予以奖励。

(二)对积极向上级争取到贴息贷款的,按贴息部分的10%予以奖励。

第五条对争取乡外的企业或个人向我乡捐赠款物的有功人员,按乡外企业或个人实际赠款物(赠物价值经评估确定)价值的5%给予奖励。

第六条奖励程序

引荐乡外资金来我乡兴办外引内联项目、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争取乡外企业或个人向我乡捐赠款物的,由引荐人到乡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领取并填写《乡引进外引内联项目资金奖励审批表》,经乡招商引资办公室确认后报乡政府批准。

奖金支付方法:由乡党委政府于每年年终表彰会上公开表彰后到乡招商引资办公室领取奖励资金。

第七条凡在我乡投资或工作的客商,通过他们努力并促使现有外引内联企业客(外)方增资扩股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对弄虚作假或冒领奖金者,经查明属实,追回资金,并按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乡的招商引资项目,以前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