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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河道管理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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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河道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河道管理。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城区(包括东风汽车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河道、防洪沟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治、利用、保护、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城区河道的日常管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河道的主管部门。并实施本方案。市河道管理处是城区河道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该行政区内的河道主管单位。

东风汽车公司是该公司各专业厂区防洪沟的主管单位。

协同做好城区河道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园林、城建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防止水体污染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七条城市防洪与城市建设应统筹规划。

第二章河道规划与治理

第八条城区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城区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为依据。统筹水经济、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等涉水功能综合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在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办城市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条河道范围内建(构)筑物必须统一纳入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河道岸线的利用。

第十一条沿河范围的建设活动应当服从城区河道规划。须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城区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第十三条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含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及建筑、构筑物、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设施;非河道管理部门整治河道等)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区规划治理范围以外的河道,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或者导致河道淤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和修复的责任。

第十六条河道堤防范围内法律、法规许可的广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市城市经营办公室负责经营管理。

第三章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河道、两岸河堤及向外延伸八米以内的地带;

(二)无堤防的河道。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弃置工业废碴、建筑垃圾、泥土、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二)擅自从事爆破、采砂(石)开渠、打井、挖窖、挖塘、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堤安全的行为;

(三)种植农作物及蔬菜;

(四)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料、设置阻水建筑物;

(五)未经批准或不按防洪规范要求擅自对河道进行整治、改道、利用;

(六)已有的沿河建筑物上利用河道空间乱搭乱建;

(七)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八)河道空间利用建筑物、沿河建筑物的生活污水直排河道;

(九)上游河道两侧山体开山炸石、破坏水土保持。影响防洪安全:

(十)开展集市贸易;

(十一)擅自填塞河道、侵占水面及河岸通道;

(十二)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

(十三)设立洗车点;

(十四)其他损害、侵占河道及污染河道水体的行为。

第十九条禁止损毁城区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与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前。排污管口必须接入污水箱涵。

第二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河道内采砂(石)取土;

(二)河道内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修建工程设施;

(三)企业或单位对河道进行整治的

第二十二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后,市、区两级防汛指挥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四章环境治理与保洁

第二十三条城区河道环境卫生与保洁实行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一)河道内环境卫生保洁。对河道内的垃圾和水面漂浮物进行打扫、打捞、清理。

(二)沿河居民生产、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各类污水排放必须全部纳入专门的收集管网。

(三)沿河栏杆、灯饰、人行步道及河岸、河道内绿化美化带和草坪、树木的养护与保洁工作由市政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四)沿河道路、居民区等地段。按规定标准设置垃圾容器,并定期进行清洗、擦拭,对破损容器进行更换,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五)环保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六)河道两岸沿线的环境卫生。按照所在地段,分别由市政园林主管部门、茅箭、张湾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影响河道环境的乱搭乱建、污水直排、向河道内乱丢和倾倒垃圾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及违章建筑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整治。

街办、社区居委会要把河道及周边环境卫生纳入“门前三包”管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汽车公司应严格按照分级管理权限。

第五章管理机构、范围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分级管理权限。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城区河道实行分级管理。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及防汛工作由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负责实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污管线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河道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河道管理范围内沿河两岸地质灾害的预防、监控、管理、处置等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娱乐、景观、环卫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市政园林部门负责。

河道两岸乱搭、乱建的监督和查处由城建监察主管部门负责。

东风汽车公司各专业厂区防洪沟的建设与管理由东风汽车公司负责。

第六章治理与管理经费

第二十八条城区河道治理按照规划确定治理项目。

第二十九条城区河道管理机构的人员、办公、防汛、河道建设、工程维护、卫生保洁、河道内绿化、美化等经费。分别纳入市、区两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河道堤防范围内法律、法规许可的广告。所收费用执行收支两条线,由市财政按比例划拨用于河道维修和水毁修复。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方案第十三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手续;工程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防洪法》水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防洪法》《水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防洪法》《水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排除阻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照《防洪法》水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影响防洪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照《防洪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在河道内开展集市贸易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七)违反本方案第十六条规定在河道堤防范围内未经批准。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省河道管理实施方案》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在沿河建筑物上利用河道空间乱搭乱建、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立洗车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限期改正,并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省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方案》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十二项规定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的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方案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消除污染,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消除污染,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方案规定。

第三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园林、城建监察等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方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方案自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