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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认定方法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的违法种类和责任承担方式等实体内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施交通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法律责任条款有明确规定的,属于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经调查核实后确认行政许可行为违法的,按下列规定认定责任:
(一)承办人独立行使职权造成的,承办人为责任人;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主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其他人员为次要责任人;共同办理的,作为共同责任人承担责任;
(三)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因承办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承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审核人、批准人应负相应的责任;因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审核人为主要责任人,批准人应负相应的责任;因批准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批准人为责任人;因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而造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分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因行政许可依据的原因造成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限于客观条件而无法发现的;
(三)因不可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免除责任的。
第六条市交通局成立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小组,由局办公室、运管科、建管科及市公管所、航管所、公路段组成,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小组受理举报,负责对有关行政许可违规行为的调查核实,向局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八条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制度。负责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单位每季度自查一次,市交通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小组每半年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抽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追究责任。
第九条市交通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小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