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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必须以文件形式明确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生产、技术、安全、机电等分管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责任,煤矿法定代表人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定期复训。
2.完善安全管理人员,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入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落实职工培训计划;组织安全检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监察部门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认真整改存在问题;努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
4.矿井要设立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5.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每周五要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形成纪要,下次会议检查落实,并留有记录。
二、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6.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
7.矿井要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保证规范并与实际相符,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要及时对比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严禁越界开采。
8.淘汰禁止使用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工艺及设备。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
9.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采掘作业规程。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向现场作业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探放水等工作,技术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10.必须加强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每旬一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并合理分配风量,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保持正常使用和运行,配备专职人员对其进行维护和维修。传感器数量要足够,安设位置要正确合适,采掘工作面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及时检查瓦斯,杜绝瓦斯超限作业,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矿井必须建立防尘、消防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11.根据《煤矿防治水方案》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对本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的审批,建立探放水队伍或机构,配齐探放水设备,对本矿井的水情定期调查分析,并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
三、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2.井下爆破作业严格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瓦斯涌出动态。
13.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执行下井带班制度。生产、安全、技术、机电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井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14.煤矿要严格落实入井检身和升入井登记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作业地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15.矿井要建立设备定期查检、检测、维护、保养和维修制度。杜绝电气设备失效,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严格按方案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安全用电。
16.井下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空气流畅的地方。而且使用时必须有人负责看管,并定期进行检修。
17.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配备和配齐井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及装置。切实改善井下作业环境,按标准为职工免费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18.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成立矿井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确保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每月组织一次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保存,备查。
四、加强隐患排查的管理
19.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高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提取的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每年都要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20.加强隐患排查整改。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的任务和责任,由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矿井每旬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汇总登记,分级管理,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煤矿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验收,每月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报告。
21.认真做好停产整顿、节日放假停产检修和复产验收工作。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日停产放假和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停产整顿整改完毕后要向有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五、加强建设、技改、整合矿井的安全管理
22.资源整合。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在设计的工期内完成设计项目。严禁资源整合期间突击违法生产;严禁建井过程中边建边生产;严禁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建设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安全培训管理
23.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24.煤矿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25.落实全员安全培训。井下从业人员、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26.煤矿要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对存在不足要及时修改,年初与市安监局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2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得迟报、谎报、瞒报,严禁发生后逃匿,支持事故调查工作,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方案及时存储和补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28.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上述方案的实施、贯彻负全面责任。其他安全管理人员负相应责任。
29.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