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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县县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方案。
第二条为贯彻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5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政发[]37号)
第三条县建设局负责全县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及租金标准
(一)保障对象:
具有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五年以上,1人户且年满30周岁,享受生活保障待遇连续一年以上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003元的并在申请住房保障之日前3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住房保障对象。
1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及有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未购买过房改房或未享受过购房补贴的家庭。
(二)保障标准: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住房补贴1人户家庭每月50元,2人户家庭每月100元,3人(含)户以上家庭每月为150元;有房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部分,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每月补贴5元,不足50元按50元计发。
2分配廉租住房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40平方米,租金收取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如超出4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租房租金标准收取。新建廉租住房人均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3现租住公有住房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月交纳租金0.5元。与现行租金标准的差额,从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给予住房产权单位补贴。
4对于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准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给予保障。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销售价格和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政策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的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人均住房面积和租金的变化,由县房改办会同发改、财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五条保障住房来源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保障住房;
(二)政府和单位出资购买的住房;
(三)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20%计提。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划入廉租住房资金帐户。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住房保障。由县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划入廉租住房资金帐户。
(三)县财政局要将廉租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对土地出让净收益在提高比例后仍不足的要予以安排。
(四)金融部门的信贷。
(五)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申请
(一)申请住房保障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根据申请方式选择填写下列表格:《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审批表》《年度延续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家庭申请复核表》《县廉租住房租金核减审批表》《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
2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
3户口本;
4身份证;
5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原件;
6租赁公有住房租金交款票据;
7其它相关资料(烈属、残疾人、无房证明等证件)
第八条审核、公示和审批
(一)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区或者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局;
(三)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房改办;
(四)县房改办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房改办转申请所在社区或者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转房地产管理处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社区或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房改办申诉。
第九条组织实施。对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按照排队轮侯的方式。一户申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并报县房改办、县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管理处存档备案。由县房地产管理处组织实施。租金补贴每季度组织发放。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条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社区和民政部门,经审核后,将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县房改办、民政部门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县土地部门在申报用地指标时要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二条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县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县房改办审核,报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我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县直机关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着力解决农民工等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由用工单位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集中建设面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并纳入到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第十四条继续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推行保障住房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县房改办负责政策制定、法规宣传、补贴监管、规划制定、指导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项目的具体工作,并负责低收入住房审批等工作;县房地产管理处负责保障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和销售等工作。
第十六条县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与实施住房保障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到政绩考核。县房改办每年要向政府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优惠政策,保证住房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社区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进行一次审核。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改办、民政局取消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停止核减租金,三个月内收回配租住房,并取消低保资格。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我县确定的低保收入标准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的
(五)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补贴的
对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除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房当事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外,再进行1000元处罚;已骗取廉租住房补贴和租金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补交已核减的租金。
如不服从规定的由县建设局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对出具假证明的个人和单位,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人责任。
第十九条各部门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方案由县建设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县支行、地税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