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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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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建住房拆迁补偿规则方案

第一条、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第二条、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

第三条、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第四条、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户型标准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0平方米四个档次。

第五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66-70平方米安置到70平方米,拆迁有证(照)住宅房屋(不包括有证浮房)面积45平方米以下(含45平方米)可安置45平方米;46-55平方米的安置到55平方米;5665平方米的安置到65平方米。71平方米以上的按原房屋面积安置;原房屋建筑面积“拆一还一”合理上靠部分按每平方米交纳703元(建筑成本价)扩大面积款,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上靠后要求再上升一个档次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或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安置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安置。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结算。

第六条、被拆迁人应当根据回迁楼层向拆迁人缴纳楼层差价款。

1被拆迁人选择一、六层(顶层)回迁安置的不结算楼层差价款。

2低保户不缴纳楼层差价款。

第七条、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建筑面积误差率控制在3%以内。

第八条、原则上应先进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后,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对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九条、其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照登记面积为准。拆迁有产权证照住宅房屋。

第十条、不拿差价款,棚户区居民中低保户原面积拆一还一。产权归已。不足45平方米增至45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交200元扩大面积款,产权归已。

第十一条、同一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回迁分配工作应在棚户区拆迁工作结束及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进行。

第十三条、回迁时由被拆迁人在所确定的回迁楼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回迁安置依据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

第十四条、经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入住。被拆迁人根据有关规定按所选择房屋的面积、楼层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可上市交易。棚户区改造的回迁住房办理产权后。

第十六条、南部新城开发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实施方案》规定执行。本方案未尽事宜.

第十八条、本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