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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确保工程良性运行,保证乡村群众饮水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乡村饮用水平安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1752号)为加强全市村镇供水工程的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全市所有村镇供水工程。
第三条村镇供水工程坚持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
第四条村镇供水工程要进行利息核算。坚持有偿供水、计划供水、科学供水、核定水价、计量收费、保本微利经营的原则。
第五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供水工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好供水工程。
第二章管理组织及任务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村镇供水领导小组。水行政主管部门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下同)要成立乡镇供水管理机构,各乡镇(含涉农街道。由一名乡镇领导分管)。
第七条市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总站。为总站派出机构,协助总站进行管理和经营。
第八条村镇供水工程可实行如下经营模式:
㈠市村镇供水管理总站经营;
㈡村镇集体组织经营;
㈢个人承包经营;
㈣自来水公司经营;
㈤股份经营;
㈥经营权拍卖方式经营;
㈦委托经营。
第九条市村镇供水工程领导小组任务:
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
㈡负责全市村镇供水工程行业管理工作。
㈢制定和修改全市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方案和一系列规章制度。
㈣负责全市村镇供水工程的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
㈤负责全市村镇供水工程的宣传工作。
㈥负责培训全市的各级工程管理人员。
㈦对村镇供水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市村镇供水管理总站工作任务:
㈠负责辖区内村镇供水工程国有资产的管理。
㈡负责本辖区内供水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㈢对本辖区内供水工程管理提供技术服务。
㈣在村镇供水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
㈤依照分级管理的相关协议。
㈥及时整理上报各种资料及报表。
㈦负责选拔村镇供水工程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村镇集体或个人自行筹资兴建、自行管理的供水工程。按规范向水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享受匹配物资和扩大固定资产投入的待遇,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定确定。
第三章供水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村镇供水工程水源维护。
㈠水源地以水源边缘以外至少10米范围内为一级维护区。以水源地上游和地下水源边缘区200米为第二保护区。
㈡在一级水源维护区内不准设立生活居民区、厕所;不准饲养牲畜、家禽;不准种植农作物;不准堆放垃圾和其它物资;不准排放污水;禁止大小便;严禁与工程无关人员入内。
不能使用具有耐久性剧毒农药,二级水源维护区内不准建立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工业。不准过量使用化肥;不准从事各种可能污染水源的其它活动。
㈢维护区内要充分绿化。一级维护区内露天地面必需进行植被种草。
㈣每年月上旬和月上旬对水质进行细菌数量和感官性指标的检验。
第十三条工程设备设施管理。
㈠机器运行必需按《设备操作规程》进行。
㈡机房要有冬季防冻、夏季防风措施。
㈢输水管道每侧5米为保护区。
㈣工程设施设备交接、改造、拆迁必需经村镇供水管理总站批准。
㈤各级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需加强供水工程设备设施管理。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原因造成供水工程损失、设备丢失,供水单位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分;对公共财富和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供水工程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水资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扩大供水范围,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改变工程用途。
第十五条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并由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新装用户要向市供水管理总站提交申请。用户应向供水单位交纳相应的工程费用。严禁擅自改建、撤除供水设施和私自接水。
第十七条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实行计量收费。
第十八条饮灌混合工程。再用于灌溉,并按用水量收费。
第十九条因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户。
第五章水费收缴及使用
第二十条村镇供水工程的水价、电价依照《吉林省水利厅关于下发<省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方案>的通知》水农水函〔〕13号)和省发改委、水利厅《关于加强乡村饮水工程水价格管理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联字〔〕889号)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管理单位要依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水费的支出范围:
㈠工程设备的维修、颐养、更换需支出的费用。
㈡工程运行的电费。
㈢人员工资。
㈣管理经费。
㈤水质化验费。
第六章平安生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工程管理人员必需先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五条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机房一级维护区。操作工作人员不得离开机房。
第二十六条维护区机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依据本方案村镇供水管理总站要制定供水管理、设施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平安管理等系列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方案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方案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