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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安全许可,指导、监督、检查大型活动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依法查处活动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和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演讲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遇有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请示演讲,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会同安监、建设、公安消防、教育、工商、经贸、质监、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气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大型活动承办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承办者全面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承办者是指具体负责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并以其名义申报安全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承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
第六条《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措施”包括:票证种类、票证发售及现场查验方式、现场进出人员的统计方式和票务纠纷的处置措施;
安全检查措施”包括:现场安全检查的方式、安全检查设备的来源和相关技术规范、现场安全检查区域、安全检查人员配备情况和对发现禁限带物品的处置措施。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八项“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包括:
(一)对水、电、气、热等重点部位的看护措施;
(二)对桥梁、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险区域的控制措施;
(三)对出入口、安全通道的疏导措施;
(四)入退场人员和车辆的导向措施;
(五)入场人员达到安全容量时的控制措施;
(六)广播疏导宣传方案;
(七)其他相关安全疏导管理措施。
第八条承办者应当根据大型活动具体情况配置用于人群控制的硬制隔离护栏、警戒带、指示牌以及手持扩音器等设施器材,并在入场口和安检区域设置安全缓进通道
第九条承办者应当根据活动具体情况,针对现场可能发生的恐怖暴力袭击、火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以及人员超出安全容量、人身伤亡等安全问题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二)应急指挥系统的构成;
(三)各岗位职责任务分工和责任人;
(四)紧急疏散、抢险自救、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十条承办者应当根据活动具体情况,制定层级清晰、责任明确、措施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度,包括:
(一)现场安全指挥部的构成和职责任务;
(二)领导值班制度;
(三)安全责任区的划分;
(四)各项安全任务和责任人;
(五)责任追究制度。
经常举办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确定专职的安全主管人员,负责组织和落实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现场搭建临建设施的承办者应聘用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负责搭建工作,所使用建筑资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规范和规格,并保证施工期间的安全。
临建设施搭建完成后,承办者应当组织临建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和场地提供者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出具联合检查验收演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大型演出舞台、特装展台展架、灯组等超大型临建设施,承办者应聘请建筑、安监等主管机关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演讲。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对于超大型临建设施,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联合安监、规划、建设、供电、消防等部门对临建设施的搭建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承办者应当依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置符合安全规范的金属物质探测门(安检门)X光射线检查仪、手持金属探测器及防爆毯(罐)等安全检查设备,聘用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操作技能和处置能力的专业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承办者应当提前确定禁限带入场物品的名称和规格,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宣传海报、票证背书等方式提前告知活动参与人员。承办者应当根据场所实际和活动规模设置存包处,对寄存的包裹实行开包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依照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售大型活动入场票证。大型活动入场证件应当易于识别、标明种类、通行区域和编号;必要时,还应贴印照片和防伪标识。
不同区域、不同场次的大型活动门票,票面应有明显区别。规模较大和热点大型活动,门票应增加防伪措施。
第十四条承办者应当从合法的保安公司雇佣与大型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安保人员开展安全工作,相关安保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第十五条承办者应当为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提供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人员、资金、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保证。
第十六条承办者应当会同场所管理者,活动举办前组织安全工作人员对场地设施进行全面自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自检和整改情况应当书面演讲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
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捍卫指挥部或公安执勤人员演讲。
活动结束后,承办者应当组织清场,对发现的可疑物品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捍卫指挥部或公安执勤人员演讲。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向承办者提供活动现场供观众活动的有效面积、观众核定容量、照明设备、消防和技防物防设备设施配置,水、电、气、热等重点部位,安全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场地、设施符合国家安全规范和安全规定的证明资料,并提供场地平面图、年检演讲等书面材料。活动期间应保证场地设施齐全有效,并做好管理和值守工作
第十八条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设置2个以上的紧急疏散入口。现场安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入口、楼梯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标明疏散方向,并保持畅通。
室内或者有夜场的大型活动现场及其周边地区,还应当具备充分的照明设施和应急照明设备设施。
场所管理者应当保证活动期间现场广播系统的正常运转,同时应提前准备疏散广播词,必要时应有专人负责广播宣传,协助疏导工作。
第十九条经常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装置电视监控设备设施。涉及钱币、珠宝、文物等贵重物品的活动现场,还应装置防盗抢的技防物防设施,并在活动期间安排专人值守。
临建设施应当配备充分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条活动举办期间,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保证场地建筑设施、消防设施、照明设施、应急疏散等设备设施运转正常,电视监控所录视频资料要保留30天以上。
第二十一条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确定专人受理承办者安全许可申请,并向社会公布接待受理办公地址、咨询联系电话。
第二十二条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审核申请资料,实地勘验活动现场,对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的规定时限内实施安全许可。
活动开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治安、消防等部门和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进行场地安全检查,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当填写《大型活动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并组织复检。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活动承办者、场地管理者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情况检查指导,促进其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大型活动单场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的应当实行安全许可。承办者无法预测参与人数或者不能证明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办大型活动应当事先取得其他行政机关许可的承办者应当在取得许可后,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二十五条预计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与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
第二十六条申请举办大型活动,不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第二十七条承办者申请安全许可时,提交的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应当包括:
(一)大型活动基本情况,应明确每场次大型活动的起始、结束时间、具体地点、活动内容、流程布置、活动规模和观众组织方式等;
(二)现场平面图、临建设施搭建平面图;
(三)证件、门票的样本及防伪标识;
(四)依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承办者是市或区(县)政府职能部门的应当提交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批示文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协议应明确:各承办者的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划分、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承办者在取得安全许可后,应当在大型活动举办前提交相关检验检测证明:
(一)大型特种电器设备设施的电检报告;
(二)会同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和场地管理者对临时设施的联合检查验收演讲;
(三)其他需要在活动举办前经有关部门审核或者检验的安全证明。
不能提交上述证明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其暂停举办活动,待手续齐全后再开始组织活动。
第四章安全规范
第二十九条设固定坐席的封闭性场所举办的大型活动,坐席在2万个以下,每场次发售票证不得逾越可用固定坐席数的90%坐席在2万个以上的每场次发售票证不得逾越可用固定坐席数的85%
不设固定坐席的封闭性场所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第三十条体育馆(场)公共广场等其他场所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临时摆放座椅的应事先取得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认可并符合公安机关提出的有关安全规范要求。
第三十一条封闭场馆内举办展览展销活动,每日拟发售票证5000张以下的安全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每日拟发售票证5000张以上、15000张以下的应划定安全主、辅通道,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辅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每日拟发售票证15000张以上的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米,辅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热点展台展位应适当提高通道的安全规范。
公园或公共广场内举办的大型活动,预留通道宽度大于10米的可于通道两侧设置展台展位;预留通道宽度小于8米大于3.5米的只允许在通道一侧设置展台展位;通道宽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不得设置展台展位。展台展位的搭建应按参观路径的实际情况设置。
第三十二条大型活动现场的人行通道、疏散通道(门)楼梯和安全出入口、防火间距、防火(烟)卷帘门应符合规范并保持畅通,禁止堆放任何物品。易燃包装物和废弃物,应当由专人及时清理。
临建设施不得阻挡安全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与墙面距离不得小于0.6米。
记者席、摄像设备不得占用通道,观众席通道中不得架设固定机位。资料发放点应当设置于空旷区域。
第三十三条大型活动现场铺设的电线应当使用绝缘物覆盖。通道内的电线上应当架设搭桥或者马道。
现场用电量逾越场所管理者所能提供用电量的80%时,应当使用发电车等其他发电设备。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捍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范围内的院校、宾馆饭店、会议中心、文娱场所、商贸场所、公园景区以及企事业单位,本单位管辖或者营业范围内举办的招生咨询、校庆、会议论坛、文化娱乐、商品促销、名人签售等活动,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安全许可范围。
上述活动,举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前7日内将活动内容和组织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并可以参照本方案实施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