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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规则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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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规则方案

第一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全市性的文学艺术家协会,县(市、区)文联和企业文联,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条市文联主要任务是:

1、引导团体会员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积极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密切与各团体会员之间的联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反映他们的建议和要求,并通过信息和工作经验交流等方式,推动各团体会员业务活动的开展。

2、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和方式,组织广大文艺工作者学习、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接触社会实际,深入人民生活,加强艺术实践,交流创作经验,进行艺术观摩,不断提高文艺创作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为丰富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3、组织和推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开展各种创作和理论批评活动,充分发扬艺术民主,提倡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讨论,鼓励题材、形式、风格、流派的自由竞赛。增强精品意识,对文学艺术的各种优秀创作、表演、研究或其它艺术成果,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奖励和表彰。

4、积极发现、培养新生力量,不断发展和壮大文艺队伍。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文艺工作者特别是年青文艺工作者的扶植和培育。

5、增进文艺界的团结,加强同全市和省内外文艺工作者及文艺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协作,互相交流,互相促进。

6、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共同发展市文学艺术事业。

7、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经营活动,兴办文化产业,更好地为文艺事业服务。

第三条本会定名为

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市文联)。

第四条本会是中国共产党新余市委员会领导的,全市性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县(市、区)文联及企业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市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文化力量,动员广大文艺工作者努力创作,合法从业,依法维权,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致力于营造促进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六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义务;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力;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七条本会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的从事创作、研究和文化交流的自由。对非法侵犯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正当权力的行为,会员有权要求本会保护,本会有责任依法通过有关途径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条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新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代表、各团体会员推举的文艺家代表和市文联常务委员会特邀的代表组成。

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市文联委员会。市文联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团体会员按规定办法和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亦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人选,经代表大会通过后确认。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文联委员会行使其权力;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代行委员会的职权。

市文联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单位代表,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委员、常委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领导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则应推举另位负责人接任,并报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认可。

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持委员会工作;市文联的日常工作,由主席团中的专职成员主持。主席团在任职期间如有出缺或因工作需要而必须增补成员,经上级领导部门同意后,可按有关程序增补。委员会对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或撤职。

第九条本会经主席团决定,可聘请荣誉委员。

第十条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开;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市文联经费来源

1、国家拨款:

2、社会赞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本会章程由代表大会通过生效,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本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