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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则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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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则方案

一、总则

1.1规划编制作用、依据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住房保障制度,切实改善我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府发[**]24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府电发[**]55号)、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和国、省、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做好省级住房保障规划编制示范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1.2规划适用范围及期限

规划范围为**区城市规划区。

规划期限为**年至**年。

1.3保障原则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全面履盖、应保尽保的原则。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根据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区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把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人人有房住的目标,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按照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在制定统一的保障规划基础上,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真正做到精心组织、公开公正、群众得益、人民满意。

3、适时调整,动态管理的原则。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标准等政策的确定必须与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

2.1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

截止**年底,人均GDP为5681元,**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71元。根据**年11月对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结果(见附件一),城市低保家庭近11044户,其中住房困难家庭为2200户以上,总人数约5280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到10平方米。

2.2政府保障能力和市场供应能力状况规划期内全区可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资金2800万元,资金来源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收益的10%,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足。城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数量为20亩。

2.3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需求状况

规划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需求量为900套,租赁住房补贴资金需求量为34万元,经济适用住房需求量为830套。

三、规划保障目标、范围和对象

3.1总体目标: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大力发展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面,积极探索解决常住我区并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的新路子,形成满足群众基本居住需求,具有**特色的住房保障与供应体系。**年底前,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和租金补贴的城区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以后年度逐步向低收入家庭扩大履盖,到**年,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3.2保障范围和对象

根据国、省、市关于住房保障的有关要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为加大保障工作力度,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见附件

二、三),住房保障面积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以后年度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提高保障标准。

四、住房供应和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4.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1)建设总量。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建设110套,面积500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270套,面积**平方米。

(2)建设区域。**年起将在江东新区、松林小区等地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

(3)建设标准。根据我区实际,经济适用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4)建设年度。规划期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供应总体目标分解到各年度为:

1、**年动工修建廉租住房110套,面积5000平方米;修建经济适用住房90套,面积5000平方米。

2、2009年动工修建经济适用住房90套,面积5000平方米。

3、**年动工修建经济适用住房90套,面积5000平方米。

4.2租赁住房补贴

(1)租赁住房补贴总量。规划期内发放租金补贴470户以上(累计),补贴资金总额34万元。

(2)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我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房屋租赁市场变化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租金补贴标准,让最低收入家庭能真正租到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住房。**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补足1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5.1土地供应总量。规划期内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土地供应总量为20亩。均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5.2土地供应布局及年度安排。按城市规划要求,**年江东新区、松林新区划拨供应土地10亩,2009年在江东新区划拨供应土地5亩,**年在松林新区划拨供应土地5亩,均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见附件四)。

5.3资金筹措。规划期内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财政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少于10%。资金不足的,由区政府预算全额补足或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六、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的总体安排

城镇所有在职职工都应按规定建立、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老住宅小区年久失修、基础配套设施缺乏以及其居住群体多数为中低收入家庭等实际情况,逐步开展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落实长效管理、延长住宅使用寿命,切实改善这部分居民的居住环境。

积极探索解决常住我区并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切实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

七、保障措施

7.1保障进度和要求

根据我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必须明确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分层实施,由低到高,有序推进。

1、**年重点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做到应保尽保。主要采取租金补贴,实物配租两种形式解决。

2、**年—**年,逐步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范围。

7.2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坚持政府组织实施,总量保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用地制度、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保本微利、控制对象、限价销售、公开公平。确保每年开发建设量不低于500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房上市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和轮换制。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项目中的被拆迁户经申请、审批、公示后无异议的一次性供应;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军队退休干部、转业干部、退休教师及残疾人家庭优先保障;其他家庭实行公开摇号轮换。

7.3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履盖面。依照规定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履盖面,落实《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规定,用好管好住房公积金。积极支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消费的公积金贷款,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的支出条件。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要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逐年提高履盖面,对不建或擅自降低标准等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加大执法查处力度。

7.4适时推行住房补贴制度,指导有条件的单位制定新老职工住房补贴方案,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7.5大力发展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实施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贯彻《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87号),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严肃查处房屋租赁中的违规行为,坚决打击“黑中介”,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制定政策,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市民把中小户型普通住房向低收入家庭出租。

7.6确保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区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区财政局要严格按要求将提取的资金及时划转到住房保障专户,资金不足的,由区财政预算全额补足或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争取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所提取的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公众监督。

7.7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设项目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建设中所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收购二手房和空置商品房,以及盘活政府存量住房工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减免区权范围内的所有税费,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房等住房保障用房,减免区权范围内的所有规费。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规定免交营业税、房产税。

八、明确职责,严格实施

7.8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住房保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区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房管(房改)、民政、国资、公安、物价、审计、税务、工商、总工会、金融、街道办事处及水、电、气、光纤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和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相关工作,并作为年度部门工作的重点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奖惩。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7.9区房改办和住房保障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责组织实施住房保障规划,制定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方面的配套工作规程,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和管理;调整确定保障对象条件、标准;负责保障对象申请、调查核实、公示;负责确定保障对象轮换顺序及安置;负责做好保障性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负责与上级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数据上报及专项资金争取;做好政策调整、业务指导、资金核实、督查督办工作。

8.0规划与建设部门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在**年底前编制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详细规划。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质量管理,确保住房质量达到标准,使用功能合乎要求。

8.1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编制年度供地计划,切实把配建廉租住房的用地指标落实到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并列入土地出让招标的前置条件。年度供地计划和配建项目于每年每一季度报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8.2发展改革部门要对住房保障建设项目优先立项,做好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

8.3财政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确保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到位。住房保障工作机构所需经费从区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核拨。做好争取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工作。

九、附则

8.4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8.5本规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

1、**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汇总表

2、**区**年度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准入标准

3、**区**年度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

4、**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