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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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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多测合一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提高“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省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和《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工作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范围内“多测合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多测合一”测绘机构(以下简称测绘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城市测量规范》、《房产测量规范》、《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关于印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二、测绘机构应当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测绘成果审核备案部门进行成果审核备案。

三、测绘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质量技术保证体系,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成果质量。应当遵循“质量第一,服务用户”的原则,保证提供合格的测绘成果。禁止违规测绘、弄虚作假和粗制滥造测绘成果。

四、测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办理。

五、测绘从业人员应当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六、测绘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测绘合同,合同中注明测绘项目内容。

七、测绘机构应该是独立的经济体,进行测绘业务时,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

八、测绘机构应当坚持公平竞争,合理收费,不得恶意竞价,扰乱测绘市场秩序。

九、测绘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测绘从业人员参加各级主管部门举办的测绘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测绘技能。

十、除按《关于印发《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东自然资规〔2020〕95号)中关于政府监管的相关要求执行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调查测绘科对在我县范围内开展测绘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同时采用量化方式进行年度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的内容包括测绘成果质量、从业行为、档案管理等方面,综合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年度综合评定总分值为100分,测绘机构年度内综合评定分值低于60分的,从业人员低于60分的,视为不合格。测绘机构或从业人员被评定为不合格后,建设单位申请由该测绘机构或从业人员出具的测绘成果审核备案时,审核备案机构不予受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暂停该测绘机构或该从业人员在我县范围内从事“多测合一”测绘业务,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调查测绘科将测绘机构和从业人员年度评定结果进行公开公示。

十一、测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综合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权。测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

十二、测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除严格执行本制度各项规定外,凡违法从事测绘业务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省自然资源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十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