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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坚持量入为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现结合本镇的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
1、规范票据管理。各部门不得擅自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收费,应统一使用“淮安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票据,严禁打白条和收费不开票现象。
2、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资金管理的认识,财政所为全镇预算内外资金主管部门。凡有经费来源的部门,资金全部缴存镇财政所账户统一管理,并纳入机关财务管理使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或公款私存。镇属的各单位承包金、租金必须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全额上缴财政收入专户。
3、镇各单位公有财产物资的处置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制度,收入全部上缴镇财政。
二、支出管理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本镇财政性资金使用作相关具体规定,凡需由财政资金支付的项目,严格执行先请示、再安排、后使用的支出管理程序。
1、支出审批制度。政府所有支出实行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内的,由镇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大额支出需经三套班集体研究,并由镇党政办出具“大额资金支出批准单”附后方可出账。各种报销的支出,需统一格式填列,由财政所统一把关。经办人员需在本月内按有关手续报结(特殊情况除外),对超过规定时间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各类报销票据须按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填写,经办人签字注明事由并附购物明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明意见(相关人员必须对支出票据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负责),经财政所长初审后,再由经办人员将发票报镇长核批。各类报销票据手续齐全后,财务人员方可接收。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包括审批手续、相关附件等资料),相关手续不齐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2、工资福利性支出。(含工资、奖金、地方津补贴、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等)严格按组织部、人社局等部门核定的标准发放或缴存。人员经费一律实行打卡发放,除特殊情况需现金慰问、现场发放外,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职工工作性奖金、福利等根据县级或相应机关部门函、文件的标准发放,村级考核福利奖金由镇党委政府文件或研究会议录按标准发放。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商的所需资金(零星采购外)原则上实行直接支付。
3、差旅费管理。按照涟财预(2014)5号及(2016)7号文件《涟水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县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①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派车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县内出差城区的交通费(每人每天30元),市外及驻点招商差旅费按县相关规定执行。
②伙食补助。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乡镇出差到县城,出差人员在县城区无固定住所的伙食补20元/人/天、其他市内伙食补100元/人/天。
③住宿费。出差人员应当在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实际住宿费用超过标准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4、接待费的管理。所有部门的公务招待实行餐前审批制度。先到党政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接待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长审批。严格执行《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涟水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实施细则》(涟发〔2014〕9号)、《关于印发<涟水县党政机关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涟办发〔2018〕69号)文件规定。
①用餐费:接待对象需要提供用餐的,可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提供酒水),餐费标准每天不超过130元/人(不含早餐);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超过一次,宴请标准不超过120元/人,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或含酒精饮料,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场所。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②住宿费: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或定点饭店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对象确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原则上由接待对象支付,接待单位可支付接待对象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外部分,最高不超过我县党政机关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③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公务交通工具或公共交通工具,安排接待对象集中乘车前往目的地;特殊情况下可租用车辆。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票、过路过桥费、油费等。
④因公外出,确需公费招待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并核定标准后,方可招待。
⑤接待费报销时需提供《公务接待审批单》《涟水两个责任考评e网通公务接待备案信息表》、招待费菜单明细、住宿明细(印章和发票一致)等资料,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5、工作人员食堂就餐伙食标准:目前按每人每月350元执行,人数按照镇点名人数核定,实行月结月报制。特殊情况在镇加班要统一派单,扎口管理,加班伙食标准每人每餐40元。
6、水电费管理。全体人员要养成良好的节约习惯,做到随手关水、灯、电脑、空调等,杜绝浪费现象,严格控制院内不正当用电现象。
7、借款制度。财政资金按规定不得外借给单位和个人,因工作或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需先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金额、还款期限,完善审批手续后,方可支付。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还款期限及时归还,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逾期不还的对其进行催还,仍然无正当理由不还的用其工资抵扣,直至扣完为止,同时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无工资可扣的通过行政或法律途径进行追还。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的借款行为,将视其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工程项目费用的管理。1、工程款的结算,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结算,施工方凭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税务发票付款。(2)工程竣工的结算,施工方凭税务发票、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验收报告、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等方可办理结算付款手续。(3)三万以上需要审计的工程,在出具结算审计报告之前,支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设备安装项目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并且工程的相关手续等由工程办把关。其他工程项目及采购的管理按照镇发的《镇招投标及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9、公有资产采购管理
①镇政府成立招标采购办。物资实行集中采购,做到“货比三家,价廉物美,满足需求,质量保证”,由各部门填报采购申请,镇长审核后采购办集中采购,确因工作需要事情比较急,须报请镇主要领导批准,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相关手续,建立领用登记制度,由采购办逐项登记办公用品购入、领用、结存情况。
②对电脑、空调等固定资产的采购,应在政府采购网上采购,如在实体店采购须附政府采购网上同类物品的价格图片,价格不得超过政府采购网的物品价格。
③资产保管使用责任。各部门及个人应妥善保管好、办公用品和其他固定资产,避免铺张浪费、造成损坏。低值易耗的办公用品严格限量使用,尽量减少浪费,做到节约成本使其发挥最大效率。
10、项目资金管理。资金使用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照项目方案执行,不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改变补助标准,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用资金,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公示制、政府采购制。每个项目财政所需设置专项独立核算,项目之间不得交叉支出。补偿类附补偿协议、受补偿人银行账号,补偿款由镇财政所统一打卡发放,不得由其他任何人代领。工程类项目资金报账按照工程项目管理中工程款报账要求执行。
11、车辆管理
①公务用车管理。政府车辆由主要领导统一调度使用,驾驶员负责公务车辆的日常保养及出行安全,保障车辆的随时使用。车辆的保险、维修、燃油,必须到县财政局和招标办指定的定点单位,车辆需要维修时由驾驶员提前向镇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定点维修,报销时持正式发票、工时材料清单等报账。车辆加油使用加油卡充值使用,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杜绝公卡私用。因公出差需非卡加油的由随车人员签证。
②租用车辆管理。季节性用车或长期因公需要租用车辆,必须经镇三套班子集体研究,所有租用车辆凭大额资金支出批准单、公务租车审批表、租车协议、正式发票等手续报销结算。尽量压缩临时租车费,因公确需租车的需到办公室填写《涟水县公务租车审批表》,经县公车办和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报销费用。
三、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涟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涟政办发〔2011〕17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涟政办发〔2013〕116号)文件精神。固定资产购置、处置等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各部门确需购置、处置固定资产的,应先提出购置、处置申请,按照县政府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进行操作。
2、财政所应当加强固定资产信息系统和固定资产明细账的登记管理,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资产使用情况表,在单位资产发生变动后,凭相关手续到县财政局开具《固定资产购置入账通知单》或《固定资产处置入账通知单》,凭通知单办理入账手续。房屋出售、租赁后,及时到县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3、由党政办牵头,财政所及相关部门配合,每年度对本单位资产进行实地盘点一次,核对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和固定资产明细账,做到账实相符。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或出售、租赁处理时,由党政办牵头,会同使用单位(包括邀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按规定逐级申报审批。经批准后,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财政所凭报废、报损单办理财务核销手续。
4、公产公物的管理。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公共财产物资均为国有资产,个人只有使用权,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在人员调离或调剂办公室时,应按物资登记台账逐项清点移交,发现缺少或人为损坏的按价赔偿。
四、监督审计管理
1、由镇纪委牵头,对镇机关财务进行监督审计,审计结果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整改。
2、各部门与有关业务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办公室登记后,方可签订,并留存一份办公室存档,否则,对当事人将严肃处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