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生态环境局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一、总则
1、为加强环保系统及其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而制定本制度,旨在进一步规范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工作,深化制度管理,增强纪律约束,提高工作效能,提升队伍形象。
2、本制度依据《劳动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关于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的通知》(人社发〔2018〕38号)以及《关于印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发〔2014〕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在职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通知》(办发〔2013〕38号)、《关于印发〈县在职财政供养人员病休医疗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涟监发〔2013〕2号)、《关于印发〈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涟办发〔2014〕2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
3、本制度约束对象为生态环境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借用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考勤制度
4、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考勤,考勤方式采取电子考勤机与人工抽查等方式综合考核,以电子考勤记录为基础、人工抽查为辅助。对于派驻在外、因公外出的工作人员,由接受派驻的单位负责考勤,或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考勤。
5、考勤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的作息时间,在考勤机上分别进行上班签到、下班签退,不得漏签。
6、各科室、各单位(一下简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与请销假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发现苗头性问题应加强批评教育和思想引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纠正,并及时向局党组报告严重违法本制度的人和事。
7、办公室负责全系统考勤与请销假制度执行的监督与考核。
三、请销假制度
8、本系统所有工作人员休假应主动履行请销假制度。
9、审批权限:半个工作日及以下的临时外出、短时请假,由各部门负责人签批;1-3个工作日的请假,须分别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4-15个工作日的请假,须分别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主要领导签批;16天以上的长期请假,须由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再由分管领导提请党组研究,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审批。
主要领导请休假、公务外出须按市局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报备手续;领导班子成员请休假、公务外出,不论天数,均须向主要领导履行请假、报备手续;部门负责人请休假、公务外出,不论天数,均须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履行请假、报备手续。
10、工作人员请休假,应主动填写《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单》(附件1)或《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附件2),按审批权限,分别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存根联由请假人所在部门留存。
11、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书面请休假手续的,可委托直系亲属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或先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按审批权限征得有关领导同意,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12、请休假到期后,休假人应及时返岗工作,并于返岗当日主动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当面销假(遇节假日顺延),未履行销假又未重新办理请休假手续的一律视同“逾期未归”。
四、请休假类别及规定
13、临时外出。工作期间因私事等原因,需要短时间外出(最长不得超过半个工作日),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获得同意。
14、带薪年休假。严格执行《关于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的通知》要求,实施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局聘人员参照执行,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工作人员请年休假,须填报《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按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休假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累计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为15天。局聘人员按照在生态环境局工作年限计算假期。
工作人员旷工累计达到本人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工作人员旷工累计超过本人年休假天数又不足2倍的,按照实际超出天数抵冲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工作人员旷工累计达到本人年休假天数2倍的,除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下一年度仍不享受年休假。
15、事假。工作人员请事假须填报《市生态环境局请休假审批单》,按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工作人员每年有5天的事假天数可机动使用。工作人员请事假且未扣工资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不含5天)的天数,应抵冲当年的休假天数。如当年年休假已经休完,又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以上(不含5天)的天数,应抵冲下一年的年休假天数;如当年年休假已经休完,又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且超出20天以上的天数,应按日工资额从请假人工资中扣除(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
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达到20天的,原则上当年度不再批准其事假申请。
非公派脱产学习,应按事假情形履行审批程序、备案手续。
工作人员自发参加体检(非单位集体集中组织的体检),应尽可能安排在周末双休日进行,如需要在工作日进行的,按事假情形履行审批程序、备案手续。
16、病假。工作人员看病、复查、复诊、连续治疗、间断治疗、康复休息等情形均须请病假,按程序填报《市生态环境局请休假审批单》,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请休病假4-15天的,须提供病历或医疗诊断证明,否则不予审批。请休病假15天以上或累计2个月以内的,须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生医嘱、住院证明、费用发票等相应材料,否则不予审批。
请休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或请休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的,须填报县《在职财政供养人员离岗审批表》,附县医疗鉴定小组鉴定证明材料,经局党组集体审核,再经县有关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后,经县审批的批件须报局办公室备案,请假人申请的病假假期有效,否则不得休假。如请假未获批准,应即刻复岗上班,同时对实际已经产生的休假天数抵冲当年年休假,当年不够抵冲的可再抵冲下一年年休假,如仍不够抵冲按日工资额从其工资中扣除超出的相应天数。
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县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病假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请休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请休病假超累计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到天):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请休病假超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到天):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病假工资全额发放。
17、婚假。工作人员请休婚假,须填报《市生态环境局请休假审批单》附结婚证复印件,按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法定婚假3天。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再延长婚假10天,共13天。
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不计入婚假天数。
18、产假、小产假、丈夫护理假。工作人员请休产假、小产假、丈夫护理假等,须填报《市生态环境局请休假审批单》并附结婚证复印件,按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产假: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符合生育规定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可在预产期前15日起请休。
丈夫护理假:男性职工因其配偶分娩,享有15天的丈夫护理假。丈夫护理假,可在配偶生产期前3日起请休。
小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内需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为工作时间,但仍须履行请假。
哺乳时间:工作时间,女职工在婴儿哺乳期内(未满1周岁)每天享有2次授乳时间,每次60分钟,含路途往返时间。
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不计入上述产假天数。
19、丧假。工作人员请休丧假,须填报《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单》,按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或参照“第12条”办理)。
丧假范围:配偶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专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
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不计入丧假天数。
20、补休假。工作人员值班、加班且没有享受补助的,可以补休相应的假期。
补休假应在不影响岗位工作的前提下,须填报《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单》,按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补休假不计扣年休假天数。
21、其他假期。符合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其他可请休假的情形。
五、迟到、早退与旷工
22、非不可抗原因、未经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迟到、早退:
未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的;
未按时在考勤机上签到、签退的;
未到下班时间就去使用午间工作餐的;
会议、学习、劳动等有组织的集体活动中,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或离开的;
考勤记录中显示迟到、早退且人员去向登记簿中没有载明的;
节假日、双休日和“12369”夜间值守等值班工作中,未按时到岗、离岗的;
工作期间临时外出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在上级督查、抽查、考核中被认定为迟到、早退的。
23、非不可抗原因、未经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最终批准,擅自缺席或脱岗半天以上的;
休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或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未参加会议、学习、劳动等有组织的集体活动的;
节假日、双休日和“12369”夜间值守等值班中缺席的;
考勤记录中显示旷工且人员去向登记簿中没有载明的;
在上级督查或局抽查、考核中被认定为旷工的。
六、免责条款
24、遇到恶劣天气、交通堵塞等不可抗因素,未能按时到班,并按规定采取其他方式向有关领导报备的;
工作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因发生意外、突发急病等情况,未能及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查属实的;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的。
七、值班、加班
25、值班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参加由单位统一安排的值班、“12369”环保热线夜间值守等情形。
26、加班指:因领导安排、指派或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在规定作息时间以外从事工作的情形。
27、工作拖班、拖点或2小时以内的延时工作,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期间以及规定作息时间以外到班上收文、收电等工作,不计加班。
28、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参加各种层次的会议、有组织的集体活动等情形,按实计作加班天数。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因公去外地的,不计加班。
29、各部门应规范登记值班、加班情形。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值班以局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为准。
30、值班、加班情况应由所在部门提供,每月底报办公室备案,作为补休假、工作餐的重要依据。
八、午间工作餐
31、充分考虑环保工作事务繁忙、午间休息间隔时间较短、交通高峰期路况压力等因素,在全系统实行午间工作餐。
32、午间工作餐适用范围为市生态环境局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含局聘人员、借用人员),以上个月出勤情况为基准,为每个工作人员提供定额的午间工作餐,定额标准由局党组研究确定。
33、午间工作餐由办公室根据办公室出具的考勤结果,按月计发餐券。工作餐以半日为单位,缺勤半天的则当日工作餐减半,缺勤1天的则当日工作餐扣除。
34、请休事假、病假、产假、婚丧假、补休假等情形,按实际休假天数不计发工作餐。年休假、因公外出等情形,按实际天数计发工作餐。值班、加班未安排用餐的,按实际天数计发工作餐。
九、结果运用
35、考勤统计兑现工作按月实施,月初对上月度的考勤情况进行核对、汇总,经局党组主要领导确认后公布、公示,按月形成《环保系统考勤情况月度通报》。
36、本制度考核结果将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奖金兑现、绩效工资兑现、午间工作餐安排、劳保福利发放、年休假安排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37、违反本制度被县以上有关部门查处通报的,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不得评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不含)以上格次。在考勤工作和请销假制度执行中,对有关部门出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搂护、执行不力等问题,局党组将从严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附则
38、本制度如有与法律、法规、文件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文件为准。
39、本系统之前印发的有关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自印发之日起以本制度为准。
40、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