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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购销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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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购销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根据改制后粮食购销企业发展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劳动用工分配行为,加强基层购销企业的内部管理,进一步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活力,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用工管理

企业的运行模式为租赁经营,实行全员聘用制,签订劳动合同。

(一)基层粮食购销企业的租赁经营者,由粮食购销公司总经理提名,经局有关科室考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粮食购销公司聘用,聘期以租赁合同为准。

(二)基层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管理层由租赁经营者提名,局有关科室考察后,经粮食购销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备案,由所在企业聘用,实行一年一聘。

(三)基层粮食购销企业总账会计由粮食购销公司总经理和财务审监部门提名推荐,人事、纪检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在系统内实行委派制。企业出纳员由财务审监部门提名推荐,由所在企业聘用。

(四)对粮食购销企业竞争上岗聘用的管理和业务人员,企业聘用期满后,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年度考核测评情况,符合聘用条件的,继续聘用;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与其办理解聘手续。各企业新增或调整人员,必须经区局书面同意后,由局办公室通知相关企业办理用工或解聘手续,并签订劳动用工或解聘合同。未经区局同意招聘的人员,所聘人员区局不予承认。

(五)企业由于工作需要,需新增有关岗位工作人员的,由企业每年3月底前,向局办公室提出下一个粮食年度用工书面申请,并填写新增人员申报表,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根据企业所需工作岗位要求的条件,按照公开招考、竞争上岗的原则,由区局负责组织招考和录用。新录用人员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完善相关聘用手续,享受在岗员工同岗人员有关待遇。对特殊岗位需要聘用人员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可实行一事一议。实行人事年报制度。

(六)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为聘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为员工交纳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以解决企业和员工后顾之忧。其中应由个人缴纳部分,必须由员工个人缴纳,企业不得为其代垫。

(七)杜绝任何形式的人事劳动关系挂靠。各基层购销企业不得为非聘用人员提供劳动用工关系、养老保险手续的挂靠,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人及责任人承担,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责任。

二、工资及分配管理

(一)企业要拓展经营思路,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着力搞活粮食购销经营,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员工工资及时发放。在企业有效益的情况下,由承租方与员工可依照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协调,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基数,并按照各自的岗位以及承担的责任风险等因素,核定工资发放系数。在企业盈利的前提下,原则上承租人最高不超过员工工资的2.5倍。总账会计的工资由粮食购销公司在统筹费用中统一发放。如企业发生亏损,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并完成工作任务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承租人的工资最高不超过员工工资的1.5倍。实行绩效工资的,由企业制定具体的绩效挂钩方案和企业的工资发放系数,一并报粮食购销公司备案。

(二)年终根据各企业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审计考核,在确认收支相抵形成的实际净利润后,由承租人按财务审监部门核定的奖励数额,提出奖励方案,报财务审监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