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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农业农村工作服务中心,各涉农街道城乡工作服务中心,城北物流园区农村工作科: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管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保证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我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村(居)级集体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居)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企业改制回收资金,资产变价收入,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2、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3日内缴入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坐收坐支。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账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3、收入票据必须使用统一票据。收取集体资金时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要使用农民负担专用票据,任何村(居)和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济活动,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编制收支预算计划,提前作出用款预算,经村(居)两委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经管站备案。
2、严格费用支出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由理财组长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经村(居)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方可付款,报双代办审核后方可入账(或报账)。大额支出(具体金额由各镇(涉农街道)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需预先提请镇(涉农街道)双代办审核,并严格按照“三费”包干管理的标准,报镇(涉农街道)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各村(居)不得支出各种名目的对外赞助费,确因特殊需要支出的必须先报镇(涉农街道)审批,统筹安排,否则不得报支。
3、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按月(季)及时结算。未按时记结的,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审议通过的,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按程序结账记账。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入账。
4、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负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在落实偿还措施,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涉农街道)经管站审核,报镇政府、街道办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当编制当年的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预算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涉农街道)经管站审核。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审核通过后的预(决)算方案应张榜公布。
2、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3、预算一经批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四、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居)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2、财务公开的内容:(1)财务预算情况。年初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集体年度财务收入、支出预算方案,包括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2)财务决算情况。年末根据当年财务收支实际,编制财务决算情况。(3)村级集体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按财务制度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各项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变价收入、集体建设用地收入、其他收入(利息、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盈收入等);支出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支出、“四属”户补助费、计划生育费、报刊杂志费、电话费、水电费、村级办公费、招待费、会议费、村(居)干部保险费、差旅费、交通补助费、学习培训费、离职干部退养费、在职、离职干部慰问费、民主理财人员误工补助、奖励资金、公益事业经费、其他支出等项目及金额。(4)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本期新的举债及产生过程、村级收益及其分配情况、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情况。(5)村(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标准、总额及使用、管理情况。(6)土地征用面积、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款分配、管理等情况。(7)新农村项目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情况。(8)村级民主理财及财务审计情况。
3、财务公开的程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镇(涉农街道)双代办会计、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报镇(涉农街道)经管站审核同意后,以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4、财务公开时间:全面详细的财务情况每年固定公开四次,每次公开时间为季度后次月的15-18日,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热点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五、资产清查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三资”清查,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用资金、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资产清查的方法:(1)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台账上所登记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2)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3)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有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4)双代办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六、资产、资源台账登记制度
1、村(居)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水面、林地、荒地、圩堤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按照类别建立台账,在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中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3、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资源,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七、资产、资源评估制度
1、资产、资源转让、出租或合资联营等,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变更时,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并报经有权部门确认,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或变更的依据。
2、集体资产、资源评估要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面积在5亩以上的资源评估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少量资产、资源的评估由镇(涉农街道)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评估由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具体金额、面积可由各镇(涉农街道)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3、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会议确认,并报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4、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资源,确保做到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
2、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归档。
九、资产、资源经营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3、集体资产、资源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居)账核算。
4、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定期对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各镇(涉农街道)要依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建立农村集体“三资”招投标组织,镇(涉农街道)、村(居)集体资金投资一定数额的工程项目(除必须到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外)、物资采购、资产的出租、出售、资产资源的发包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村级“三资”组织招投标时要有纪检、监察、农经部门,还要吸收一定名额的村(居)民代表到场参加,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居)民公开。招标结束后,要及时规范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过工程监理签字认可、相关部门审计后才能结算工程款。
2、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园地、荒地、圩堤、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3、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4、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5、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产、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并报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实行区、镇、村(居)三级联合协管。
6、招标投标方案、招标简章、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一、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发生变化时应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流转协议及时进行变更。
4、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二、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制度
1、镇(涉农街道)经管站站长是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好“三资”变动的审核关,安排专人负责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的维护、预警问题的处理等相关事项,各种预警处置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系统正常运转。
2、具体分工负责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做好财务数据的导入、农村集体“三资”变动、合同收款的录入、每季进行一次“三资”系统数据与财务数据的核查等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做到账实、账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