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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须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的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集体“三资”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三资”由村经济合作社经营和管理,由街道“三资”服务中心会计业务,被村的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并对其实行统一登记核算、统一审核监管、统一“三资”公开、统一建档。
自然村、队(组)、老年协会等村级下属组织资产委托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三资”服务中心可对其业务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三条街道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办公室下设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为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资产登记和会计档案建立保管等服务。
第二章村级民主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对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年底编制本年度的财务决算和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
年度综合预决算包括对村经营性收入、经常性非生产性开支、一般农业、文化、教育、卫生开支和福利、分配资金等进行额定。
5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及新增5万元以上单项开支或分配,必须编制单项预决算,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重大财务事项须经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签字表决形成决议后方可实施。重大财务事项包括:
1.集体“三资”的公开经营发包或招标方案;
2.5万元(含)以上建设项目承包(租赁)方案;
3.土地征用的安置方案、按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或使用方案、每年受益的分配、由村补助的社员社会保险部分;
4.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5.单位原值2万元(含)以上的集体资产变卖、报废和核销总额超过2万元(含)的财产损失及其他集体资产处置;
6.每年出借或捐赠累计超过5000元的;
7.两年内未行使权利或虽未足两年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已成呆账的债权、收入减免;
8.集体企业改制;
9.“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10.集体举债或对外投资;
第六条可由村“三委会”决定的财务事项,须经村三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签字表决形成决议方可实施,这些事项主要有:
1.5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的承包或建设方案;
2.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下的集体资产变卖、报废或核销2万元以下的财产损失;
3.每年累计出借或捐赠5000元以下的;
4.不需要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七条按照“五议二公开”的要求,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招标、出租、发包、入股等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事前听证。重大“三资”管理事项,必须在村三委会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召开由党员代表、村民小组长、社员代表等人员参加的民主听证会,充分征求意见。
2、投票表决。在民主听证的基础上,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逐项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3、街道审核。村级重大“三资“管理事项实施前,必须报街道审核备案。
4、全程监督。在村级重大“三资“管理事项实施过程中,社监会要全程加强监督检查。
5、公示公开。凡涉及村级重大“三资“管理事项的情况,应及时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各村社监会在村级“三资”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社监会的主要职能如下:
1、列席“三资”管理事项决策会议,参与监督“三资”管理事项的决策和执行。
2、定期或每次报账前审查财务账目,做好账前民主理财工作;
3、检查和监督一年四次村级财务公开情况;
4、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5、对村财务情况提出质疑、建议或意见;
第九条社监会可以拒绝不合理的财务开支事项,若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和社监会有争议的开支事项,应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裁决,根据裁决结果办理后续财务处理手续或向责任人收回垫支的款项。
直接责任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10日内退回相应的款项;逾期未退回的,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在后续的5天内代责任人垫交全额款项;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条村主要干部(一般为书记、村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报账员。每村只能设立一个银行账户。严禁公款私存或另立小金库、账外账;不准坐收坐支、不准白条抵库。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借支、垫支,因公领款必须经村财务负责人批准,在业务结束7天内及时结清。
严禁任何个人未经民主程序擅自出借集体资金。若确有需要,必须召开村三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会议等级按出借额度而定,见第二章)讨论通过,并订立借款协议,明确利息支付、抵押担保等具体事宜,切实保障集体权益。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一般村库存现金限额2000元,规模较大、业务较多或较为偏远的村,经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库存现金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每日业务结束后,超过限额部分的现金要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印鉴和法人印鉴由街道“三资”服务中心保管,村出纳负责保管现金、存折、支票和各类有价证券,负责办理收支结算业务,登记现金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其他人不得保管现金和存款,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应在二天内及时结清,数额大的当天结清。
村经济合作社提取银行存款,必须填写取款联系单,由村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并通过“三资”服务中心审核,方能办理。
第四章干部报酬及非生产型开支规定
第十四条村主要干部实行固定报酬,其他村干部工资一般不超过主要干部工资。工作量较大的岗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发误工补贴,补贴发放人员及金额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支付。
第十五条村干部通讯费每人每月补贴或报销标准不超过120元。以内交通补贴或报销月均不超过40元;以外因公需要的交通费用,根据情况实报实销。村干部自购车辆、电脑和通讯设备均不得报销。
第十六条村公务接待实行零接待制度,即对市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村级组织工作人员,一律不得用公款招待或馈赠礼品。
商务接待严格遵循“小额、合理、真实”的原则进行控制,具体为:村级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下,招待费比例控制在8%以内;5-10万的,控制在7%以内;10-30万的,控制在6%以内;超过30万的,控制在5%以内。村另外争取资金或上级补助的,该部分招待费限额按争取资金额度的8%计算。但全年招待费合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村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必须提出申请,经街道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外出考察费用,应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八条村报刊杂志费限额分三档:1000人以下的村,每年3500元;1000-3000人的村,每年4000元;3000人以上的村,每年4500元。上一年集体收入超过100万的村,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超过上述限额的一倍。有关报刊杂志的账目必须事先向街道申报并通过审核同意后方可入账。
第五章收支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收款统一使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每一笔收入,必须到“三资”会计处开统一的收款收据,并及时将款项入账;禁止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出纳报账时,附带与收入相关的合同、协议、招标资料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规范财务开支审批程序。除误工工资、村干部报酬、福利分配等款项外,经手人必须及时向收款方取得合法有效、真实完整的原始票据,并且在付款凭证或发票上注明支出的明确用途,并经经手人签字后,提交审批(如果经手人为村主要干部,则由其他的村干部作证明人签字后提交审批)。支出票据必须具备“三印六有”,即财税监制章、收款单位印章、开票人签章和付款单位名称、时间、品名、数量、单价、金额。
第二十一条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限额审批制度。
预算内开支:
在2000元以内开支,由村社管会负责人审批;
2000-5000元开支,由村社管会主要干部两人审批;
5000元以上开支,由村社管会集体审批,其中5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必须附预算或合同支付方案及社监会审核意见。
预算外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村社管会负责人审批;1000-2000元开支,由社管会主要干部两人审批;2000-5000元开支,由村社管会集体讨论决定;5000元以上的,先按程序调整财务预算计划,然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六章资产及资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指定专人负责对村资产资源的管理工作。对集体资源性资产定期进行清查核实,明确集体资产资源权属,加强对集体资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资产、资源的台账,做到账实相符。每年年底应盘点库存一次,盘点结果应及时向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和“三资”服务中心报告。资产盘盈盘亏情况要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布。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机动田、园地、林地等征用补偿费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严禁平分到户。
第二十五条对合同统一登记编号,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积极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对各类经济合同中规定的收入要及时收缴,一般采用“定期隔年预交”的办法确保合同款兑现。对到期合同要及时做好续包工作。
第二十六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级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转让等标的物评估价在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应纳入街道招标办进行统一招标。其中,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投融资资金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或勘察、设计、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第二十七条重大工程项目(通常是市级公开招标工程或者农居房建造等工程)统一承包合同必须附具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编制的预算连同相应的招投标资料一并归档。
根据实际需要,建设项目实施中变更部分建设内容时,首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变更的证明及其设计资料,申请预算编制单位出具预算调整的书面依据,报调整后总报价对应的批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工程决算实行审核制度。如工程决算的审定价超过批准的预算,必须报相应机构的批准方可支付。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七章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和收益情况应在每年的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早上8点前公开,重大经济事项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要按照《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文件精神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村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街道“三资”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由江口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