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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组建县经济发展担保中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确保担保中心正常运转、国有资产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县经济发展担保中心,是经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以其全部的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县担保中心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2、本细则所称经济发展担保,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专门机构与协作银行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约定责任方行为。
3、县经济发展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县担保中心)负责本县中小企业,尤其是负责工业园区主导产业如节能电器、矿产加工、玻璃饰品、医药胶囊、纺织服装等企业和全县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资金缺口的担保工作。
4、县担保中心以安全性、全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担保业务。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资本参股,由县担保中心控股。
5、县担保中心接受县民营经济服务局的业务领导,在县经济发展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选择协作银行并签订协作合同,明确担保责任形成、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事项,协作合同应报县国资局和县人民银行、银监办备案。
二、担保资金
1、担保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为辅、多元投资、滚动发展的办法筹措,其资金来源渠道包括:
(1)原县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已注册的1026万元。
(2)县财政新增加实缴注册资金3000万元。
(3)县政府划拨的100-200亩土地出让金。
(4)企业和社会注入的资金。
(5)其他来源。
2、县财政拨付及其他方式形成的担保资金只限于存入协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投资和贷款,原则上不得用于非保证之外的用途。非货币形态的担保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对担保资金负债、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化管理。担保资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按担保贷款总额的1%一次性收取)和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可以用于以下方面:
(1)业务费用;
(2)管理费用;
(3)提取准备金;
(4)其他。
三、组织管理
1、县经济发展担保中心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负责对县担保中心的监督管理。县民营局为其业务主管部门,担保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2、担保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作为担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1)全面负责担保中心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经营活动,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2)组织实施担保中心年度经营计划,提交担保中心的发展规划、财务计划、财务不感谢和盈亏处置文案;
(3)提请担保中心机构设置、调整及人事任免事宜;
(4)定期向监管会报告担保资金运行情况和重大问题;
(5)在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范围内,决定实施担保中心的内部的分配及奖惩方案;
(6)监管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监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县担保中心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
(2)审议批准县担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3)聘任或解聘县担保中心主任,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4)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5)审议批准县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6)对县担保中心坏账核销和增加或减少资金规模作出决议;
(7)办理县担保中心资产转让的审批和财产权转让手续;
(8)对中心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4、县担保中心在监管会领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1)制订县担保中心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组织实施监管会的决议;
(3)负责担保业务的经营管理;
(4)制定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并报监管会批准实施;
(5)对申请担保的企业和自然人进行资格审查。
5、县担保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必备的专业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参照人事部门标准核定由县财政拨付。
四、担保业务
1、申请担保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的能力;
(2)企业必须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4)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5)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6)在协作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7)县担保中心和协作银行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2、担保种类包括:
(1)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2)项目贷款担保;
(3)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贷款担保;
3、协作银行按照《意见》和协议比例审查、配备贷款额度。
4、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5、担保范围包括全额担保和部分担保。
6、县担保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1)担保申请:被担保人向协作银行申请贷款,协作银行要求担保的,经银行签署意见后,向县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同时出具其他必要文件;
(2)担保审核:县担保中心受理被担保人担保申请后,在对其进行资信评估的基础上,对担保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
(3)担保审批:担保审核通过后,县担保中心按审保分离制度和权限审批担保项目,所有担保额度最后均由监管会主任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应手续;
(4)签订合同:被担保人与协作银行签订主合同的同时,县担保中心与协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并与被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5)发放贷款:担保合同签订以后,协作银行对被担保人正式办理贷款审批发放手续,被担保人按主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并将贷款金额的10%予以参股,同时,协作银行向县担保中心送交放款通知。
7、县担保中心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向县担保中心支付担保费。担保费标准按担保贷款额的1%(1年期限),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由担保中心向被担保人一次性收取。
8、县担保中心根据担保种类的范围及风险情况,可向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五、担保赔付与责任
1、当贷款到期前,由协作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并提前20日通知担保中心。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债权人提出履行担保协议时,同时应提出《企业偿还情况报告书》,经县担保中心履行代偿后,由县担保中心依约承担代偿责任。
2、县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依法享有追偿权,行使如下追偿措施:
(1)县担保中心敦促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代偿款;
(2)依法处置反担保物;
(3)依法提起诉讼。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担保中心不承担担保责任:
(1)协作银行与被担保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县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2)协作银行允许被担保人转让债务未经县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六、风险防范与控制
1、县担保中心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从内部控制风险。
2、所有担保业务均要实施反担保措施。被担保人在向县担保中心申请担保时,应按合同金额提供等额的反担保,被担保对象应当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担保,抵押率为50%(按固定资产评估价剔除企业一切欠款以外的净值计算),质押率为80%。
3、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县政府每年按担保资金本金的5%在县财政预算中列支资金用于风险补偿或转充担保资金。
4、县发改委、县经贸委、县财政局(国资局)、县民营局等部门应对担保资金的投向和运营加强引导和监督。县担保中心应建立审、保、偿、监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当被担保人出现信用恶化信号时,应加强与协作银行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七、建立审、保、偿分离制度
为增强担保业务操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操作的透明度。使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既相互制约,又职责明确,有必要建立审、保、偿分离制度,其具体内容是:调查人员负责对申保企业的资信调查与评估,对资信调查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承担责任;审核人员依据资信评估结果负责担保项目审核审查,承担审核失误的责任;审批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审批,承担审批失误的责任;检查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保后监测,代偿和追偿,承担监测、代偿失误和追偿不力的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必须为县担保中心出具真实可靠的资信证明,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与事实有出入的,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如出现违纪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违纪责任;如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