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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乡(镇)、场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增收分成、短收扣支、一定三年”的财政管理体制,具体事项特作如下规定。
一、收支范围的划分
(一)收入。
1.收入范围。扣除上缴中央、省级收入后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列入乡(镇)、场收入范围。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排污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城市水资源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和池开发区、统一马口铁企业、后电石厂税收收入,不列入乡镇、场收入范围。
2.收入解缴。乡(镇)、场收入范围内的各项税收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市财政按支出预算序时进度核拨经费,年终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
3.执行中由于政策的变化涉及收入项目和企业单位的调整变动,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二)支出。
除乡(镇)、场自收自支人员外,乡(镇)、场全额拨款在册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医保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由市级财政列入预算。
二、收入基数的核定
(一)收入基数:年地方级税收(耕地占用税、契税单列考核)以年实际完成数作为收入基数,年、2012年类推按环比计算核定基数。
(二)支出基数:人员工资由市级国库统一支付,公用经费、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按标准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按政综号文下达的补助数执行。即村级组织运转支出补助和乡镇级机构运转支出补助,不含五保户补助及乡村两级办学补助。
三、增量税收分成
以年为基年,年增量税收(不含耕地占用税、契税)地方级留成部分除市与石码镇“八、二”分成外、其他乡(镇)、场实行“六、四”分成。分成资金于下一年第一季度安排兑现;未能完成基数的乡镇按相同比例扣减补助经费。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加强专项经费管理。上级下达的专项补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首先要确保计生经费和优抚经费的开支。
(二)对困难乡(镇)场实行政策倾斜。对隆教乡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年增量部分全额返还,对东泗乡、双弟农场实现的地方级税收全额返还,用于弥补经费不足。
以上的优惠政策均不含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以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税收收入。
(三)对石码、榜山、海澄、紫泥四个镇在市区规划范围内和港尾镇靠疏港公路两侧经营性土地以及由市政府投建的道路两侧的土地按政府收益金(扣除税费、基金、成本后,下同),市政府与乡镇实行“八、二”分成,其他乡镇按“七、三”分成。
(四)进一步扶持九湖、东园工业园区的发展,经营性土地出让金(扣除税费、基金、成本后)实行市与九湖、东园工业园区“二、八”分成。
(五)为鼓励乡(镇)场招商引资积极性,从今年开始,实行耕地占用税奖励政策。即耕地占用税收入扣除征收经费和手续费后按实征数的20%给予奖励,奖励金必须在项目落地投产并有税收收入时给予兑现。
(六)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现的地方级税收,根据市人民政府政综[]171号文的通知,应全额返还给市专项用于各工程项目的还本付息,新一轮的财政体制只作为乡(镇)场、开发区的收入,但不列入计算乡镇的超收分成。
(七)切实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科学安排资金,保证正常运转和重点支出。强化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综合预算。健全人大预决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增加调动节支积极性,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八)加强债务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建立偿债机制,落实偿债资金,化解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