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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校车安全管治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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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校车安全管治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乘坐校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政[]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照管人员上学、放学的客车和乘用车。校车按乘坐对象分类,包括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类,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范围内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条 在用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二)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增加投保车上人员险;

(三)车辆应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安全锤等安全设备。

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的,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第五条 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 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驾驶证依法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

(五)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六)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校车的排查摸底、登记备案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考评办法,督促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告的校车及其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督促学校及时整改并反馈;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对学校师生和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 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校车的交通安全监管,严查容易导致事故发生或加大事故危害的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抄告校车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深入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第八条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负责从严查处各类非法从事营运的运送学生车辆,维护校车运输的正常秩序。

第九条 各学校要对运送本校学生的校车及其驾驶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对于集中接送学生但尚未进行校车登记的车辆,要通过老师、学生及其家长等督促其进行登记。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车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确保遵规守法,行车安全;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发现未登记的车辆集中运送学生以及其它危害学生交通安全情形的行为或隐患,要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教育部门进行处置。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租借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车辆,并且与租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车辆或者拼装、故障、报废、逾期未检验的车辆作为校车。

第十一条聘用校车驾驶人时,应当事先报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按下列程序审查合格后,方可聘用:

(一)驾驶人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登记表》,接受驾驶证情况、事故情况及违法记分情况的查询;

(二)驾驶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受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查询;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确认。

第十二条 校车必须按规定办理校车登记,喷涂统一外观标识或核发校车标牌。办理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经区级教育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签注意见后,到设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校车登记。在用校车改变用途的,应如实填写《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经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撤销校车登记手续,同时消除校车外观标识或上缴校车标牌。

《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三条 校车应当按规定安装GPS安全服务系统,并与当地监控平台联网,主动接受道路交通动态监管,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 校车接送学生、幼儿,必须有固定的行车路线和站点,使用校车的学校确认行车路线和站点后,应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不准随意更改行车路线,不准随意停靠,校车运行时可以在沿途公交站点停靠。

第十五条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除有准驾记录不符、酒后或醉酒驾驶、超员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外,对需要给予处罚的,由驾驶人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行处罚,并将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抄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发现其不符合驾驶校车的条件时,应当及时建议学校终止与该驾驶人的劳动关系;发现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及时抄告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强化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校车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校车及其驾驶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和非法运送学生车辆。

第十八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员和学生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第十九条学校法人代表是校车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校车违反交通安全规定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伤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未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由辖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第二十一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采取严格的年检管理制度。擅自违规运营校车的幼儿园,存在以下行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在年检中予以扣分:

(一)未经核准的人员驾驶校车的,每被查实一次,扣1分;使用未经审批的校车接送幼儿的,每被查实一次,扣2分;

(二)载人超员数未达50%的,每次扣1分;载人超员数达50%--100%的,每次扣2分;超过核载人数100%及以上的,查实一次,年检不合格,并责令下一年度停止招收新生;

(三)未张贴校车标志的,扣0.5分;

(四)车窗玻璃粘贴不透明反光膜的,扣0.5分;

(五)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以上的,属财产损失事故的扣1分;属伤人事故的,下一年度停止招收新生;属亡人事故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

以上数据,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为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起草说明

一、编制基础

《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教基厅6号)、《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综11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参照我省其他县区的具体做法,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的。

二、完善过程

为制定《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年11月29日,陈芳林副区长召集区交警大队、交通局、安监局、教育局、区府办等有关部门讨论,会同各方面的意见,决定由区教育局拟定征求意见稿。初稿出台后,区教育局先后向相关部门发送,并收到反馈意见。区教育局根据反馈意见,重新作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