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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集体)企业及村集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属于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类项目,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可以简化交易环节、提高交易效率、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定向协议等方式交易的特殊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或区政府研究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周到、监管有力的综合交易统一市场。
(一)统一进场交易原则。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必须进入区发展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二)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原则。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条 本规定的公共资源主要包括自然性资源、公共性资源、资产性资源和服务性资源等。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自然性资源
1、土地资源,包括工业用地使用权、其他用地使用权等;
2、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水利工程资源等;
3、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资源等;
4、海洋资源,包括浅海、滩涂、海砂等海域资源;
5、环境资源、风景景区、公园经营权等;
6、生态旅游资源。
(二)公共性资源
1、公共设施物业管理资源,包括道路养护权、城市环卫保洁权、市政设施管护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权、绿化储备苗木、海域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等;
2、依附于公用设施从事的经营项目,包括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共停车场(点)以及城市道路停车点、洗车场、苗圃场等项目、临时市场、流动经营点等项目;
3、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冠名权项目,包括大型建筑、广场、桥梁、道路等公共设施冠名权、风景名胜区、游览区、文物古迹、纪念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冠名权、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
4、特许和专营权项目,缉私罚没物资拍卖经营权、大型公共设施经营权(体育设施、文化设施等)、文物古迹经营权、烟花爆竹经营权、制水、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媒体广告经营权等。
(三)资产性资源
1、政府(村集体)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资源;
2、公共财产资源,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集体资产出售、租赁及国有企业资产转让(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为3年,最高不得超过5年);
3、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设备和材料、服务的采购、药品、医疗设备采购、救灾救济物资采购、义务制教育中小学教材采购、学生统一着装定点生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部门其他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工程、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及防疫设备等项目采购,从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执法机关罚没物品处置、司法机关裁定的财产所有权处置等;
5、政府实施的剩余安置房出让等。
(四)服务性资源
1、政府社会化服务资源,公车定点保养、加油和保险、房屋拆迁拆除委托业务、中介服务(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产权及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公开出让、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招标采购、国有资产评估、审计等事项的中介服务选择);
2、各种大型策划经营权(包括大型晚会、体育赛事、会展等);
3、后勤社会化(含外购、外包),包括行政机关单位后勤社会化、文化单位后勤社会化、学校后勤社会化、医院后勤社会化等。
(五)其他公共资源
以上范围(管理科目)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滚动管理,定期。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一在区发展服务中心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介信息。招标人认为不需进场交易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区发改局或财政局备案后,由招标人自行组织交易,情况特殊复杂的,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本规定所称的招标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出租人、发包人等名称;投标人包括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人、意向承租人、意向承包商等名称。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公开竞价等公平竞争的配置方式。严格审查把关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定向协议的配置方式,确需采用这些配置方式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区财政局备案。交易活动的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缴入财政指定户头,并按照公共资源的所属关系,参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管理。创意性产品或服务可以按公开招标价格付款。
第七条 交易活动需要设定保留价、最高限价、组建评委、委托、评估、鉴证等中介机构的,按照或参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交易文件;
(二)备案;
(三)公告;
(四)组织交易;
(五)公示交易结果;
(六)签订交易合同。
第九条 招标人应制定或委托中介机构制定交易文件,交易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基本情况(含评估价、限价等);
(二)交易方式、方法、时间、地点;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保证金缴交方式、时间;
(五)交易金缴交方式、时限;
(六)交易合同的签订时间;
(七)其他需要的内容。
交易文件由招标人报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送区发展服务中心再备案。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同时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招标人应在我区发展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开交易信息、公示交易结果,交易信息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交易结果的时间为3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交易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提交,金额在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评估价的2%-20%范围内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服务质量为主的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证金缴交方式和标准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以在信息或公示交易结果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区发展服务中心投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无明确行政监督部门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区发展服务中心按本区招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受理。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由单位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投诉人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投诉书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区发展服务中心接到投诉后,应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依法调查并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一)综合交易活动实行进场交易、过程监督和事后检查等监督管理方式。
(二)区监察、财政、审计、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派员参与有关交易事项监督,代表所在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三)区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等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大对综合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对于违反综合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区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综合交易活动的专项监督。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区发展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综合交易信息、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有关综合交易政策法规和信息;制定快捷透明的信息制度,各类综合交易信息除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外,还应及时在区发展服务中心网站和专项公告栏上。
(六)管理机构
区发展服务中心是本区交易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承接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其职责为:项目受理、政策咨询、业务指导、信息、事务协调、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人选择、专家抽取、中介机构抽取、发标、开标、评标、公告招投标结果、提供招投标场地等,并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管理和再监督。
第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实行市场化配置而仍采用行政手段审批的;
(二)漏报、瞒报所管辖公共资源的;
(三)新增公共资源项目无正当理由不进场交易的;
(四)合同期满可再次交易的公共资源不进场交易的;
(五)设定倾向性条款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
(六)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纳入区发展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综合交易过程中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我区以往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