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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局“理性、文明、和谐、民生”的执法理念,强力推进文明执法,严肃工作纪律,塑造文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工作人员(包括协管人员)。
第三条由督察处负责,政治处、办公室配合,检查违纪情况,落实本办法。
1、不执行“文明执法四步曲”要求,管理执法不敬礼的,待岗一个月,练习敬礼,验收合格后方可上岗;
2、驾车巡查时,执法队员要下车管理执法。管理执法不下车的(司机除外),徒步执法一个月,执法车辆上交一个月;
3、懈怠工作、扎堆进屋的,一经查实,待岗两个月;
4、要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长期得不到彻底解决,以及发现问题不汇报、不解决的,待岗三个月;
5、对收费罚款不开票的,一经查实,坚决辞退或开除;
6、对以权谋私,对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收受管理相对人贿赂的,一经查实,坚决辞退或开除。
第五条违纪人员待岗期间待遇。
1、待岗期间停发全部工资;
2、对家庭条件特别困难的,由该队员所属单位出具证明,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六条领导责任追究。
1、一年内一个中队出现两次待岗的,对中队长和主管副大队长免职;
2、一年内一个大队出现三次待岗的,大队长、教导员要主动辞职;
3、各大队主动发现、主动处理违纪的,不予记入上述待岗次数。
第七条本办法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年9月28日起施行。